投诉处理:清徐县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9日,由清徐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清徐县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BKQXXYLJTGK(2021-01)
- 项目名称:清徐县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 被投诉人一:清徐县医疗集团
- 地址:清徐县康乐街168号
- 被投诉人二: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万国城16号楼3101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清徐县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清徐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但价格部分分值设定为10分,低于总分30%,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 评分标准中关于供应商业绩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商务技术条件不相对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 招标文件与采购需求不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本项目采购为医疗信息化系统软件开发,对所需实现的软件研发要求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中已做明确的描述,属于服务类采购,价格分值设定为10分符合有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招标文件各项评审因素均做出了细化和量化,每项评审因素均对应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详细、明确,不存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商务技术条件不相对应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招标文件及国家和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与采购需求对应清晰,本次采购的主体是软件定制性开发项目,在项目没有完成之前,不存在申请《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的必要条件,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该事项并非前置审批事项或禁止事项,因此招标文件没有设置《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作为资格项是有法律依据的。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清徐县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项目》(编号:BKQXXYLJTGK(2021-01))的相关投诉均不成立,驳回其全部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清徐县医疗集团以及招标代理公司应注重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投诉: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确保评标办法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价格分值设定合理,并与总分占比相符。
- 在制定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时,需与采购需求、商务技术条件相对应,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
- 招标文件应与采购需求一致,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更好地规避潜在的投诉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清徐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清财购诉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
BKQXXYLJTGK(2021-01)
二、项目名称
清徐县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被投诉人一:清徐县医疗集团
地址:清徐县康乐街168号
被投诉人二:山西标凯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长风西街万国城16号楼31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
1.本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但价格部分分值设定为10分,低于总分30%,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2.评分标准中关于供应商业绩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商务技术条件不相对应,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
3.招标文件与采购需求不符,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本项目采购为医疗信息化系统软件开发,对所需实现的软件研发要求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中已做明确的描述,属于服务类采购,价格分值设定为10分符合有关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招标文件各项评审因素均做出了细化和量化,每项评审因素均对应的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详细、明确,不存在评审因素与采购需求、商务技术条件不相对应的情形。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招标文件及国家和医疗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与采购需求对应清晰,本次采购的主体是软件定制性开发项目,在项目没有完成之前,不存在申请《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的必要条件,国家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实行备案管理,该事项并非前置审批事项或禁止事项,因此招标文件没有设置《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作为资格项是有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清徐县医疗集团智慧医疗信息化项目软件开发项目》(编号:BKQXXYLJTGK(2021-01))的相关投诉均不成立,驳回其全部投诉。
六、其他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清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清徐县财政局
2022年2月9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