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日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太原市全频段侦测引导阻断作弊防控系统建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1日,由太原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鞍山市鞍防忠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了投诉。投诉事项涉及中标产品校级作弊防控平台服务器JY-GLFQ-08和太原市三所学校标准化考场数字化改造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JY-GLFQ-01,以及中标产品全频段屏蔽终端JY-ZDSB-Z303G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1JHG730
- 项目名称: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太原市全频段侦测引导阻断作弊防控系统建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名称:鞍山市鞍防忠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栋7层
- 被投诉人一: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
- 被投诉人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 相关供应商:山西俪龄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景街9号东景苑C座4单元1层010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太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本次中标产品校级作弊防控平台服务器JY-GLFQ-08与太原市三所学校标准化考场数字化改造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JY-GLFQ-01属于同一设备,在参数、型号、用途完全不相同的情况下产品却使用了同一张3C证明,中标产品校级作弊防控平台服务器JY-GLFQ-08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中标产品全频段屏蔽终端JY-ZDSB-Z303G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频段屏蔽终端规定,即可实现屏蔽全部电信运营商2G/3G/4G/5G、WIFI(2.4/5.8G)、蓝牙频段、公众对讲频段。
太原市财政局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并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太原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人的事项1和事项2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太原市财政局驳回了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校级作弊防控平台服务器和全频段屏蔽终端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保中标产品的参数、型号和用途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避免使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选择全频段屏蔽终端,确保其能够屏蔽全部电信运营商2G/3G/4G/5G、WIFI(2.4/5.8G)、蓝牙频段、公众对讲频段的信号。
以上是太原市财政局针对本案例提出的建议,希望被投诉人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注重规避类似问题,确保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太原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太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财购诉决〔2022〕5号
一、项目编号
2021JHG730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太原市全频段侦测引导阻断作弊防控系统建设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名称:鞍山市鞍防忠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栋7层
被投诉人一:太原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旱西关南二条
被投诉人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相关供应商:山西俪龄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景街9号东景苑C座4单元1层010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本次中标产品校级作弊防控平台服务器JY-GLFQ-08与太原市三所学校标准化考场数字化改造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产品SIP路由分发转发服务器JY-GLFQ-01属于同一设备,在参数、型号、用途完全不相同的情况下产品却使用了同一张3C证明,中标产品校级作弊防控平台服务器JY-GLFQ-08涉嫌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中标产品全频段屏蔽终端JY-ZDSB-Z303G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频段屏蔽终端“★4.可实现屏蔽全部电信运营商2G/3G/4G/5G(根据最终5G商用频谱调整)全频段、WIFI(2.4/5.8G)、蓝牙频段、公众对讲频段”的规定。
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人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
1.建议采购人按照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好验收程序,投诉人亦可继续对该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太原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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