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昔阳县中医院新建医院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9日,由昔阳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项目为昔阳县中医院新建医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1407242021CCS00065。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
1407242021CCS00065 - 项目名称:
昔阳县中医院新建医院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
2022年1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 被投诉人1:昔阳县中医院
- 住所:昔阳县巴洲城镇化示范园区
- 被投诉人2:山西欣恒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会锦店6号浙江省政府驻山西省办事处一楼105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昔阳县中医院新建医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07242021CCS00065)的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的质疑回复没有依据,对此表示不满。投诉人认为根据磋商文件,该项目采购为货物类采购,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2的回复缺乏依据。
-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关于供应商业绩的回复表示不满,认为采购过程中未能做到评审因素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相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评审因素的规定。
-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关于采购方式的质疑回复不满,认为该项目采用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且回复过程中未说明该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特殊性,缺乏事实依据。
-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2关于技术要求的质疑回复不满,认为磋商文件的评标标准的技术内容与技术要求重复,并且要求提供产品功能截图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昔阳县财政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的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调查结果,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昔阳县人民政府或晋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昔阳县财政局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规,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回复投诉时,提供充分的依据和事实,确保回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 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确保评审因素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相对应。
- 对于特殊的采购项目,应详细说明其技术复杂程度和特殊性,避免回复缺乏事实依据。
- 在磋商文件中,评标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技术要求应避免重复,并且要求符合相关法规,避免违反《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高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昔阳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昔财购诉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编号:1407242021CCS00065
二、项目名称
昔阳县中医院新建医院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被投诉人1:昔阳县中医院
住所:昔阳县巴洲城镇化示范园区
被投诉人2:山西欣恒益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会锦店6号浙江省政府驻山西省办事处一楼105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昔阳县中医院新建医院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407242021CCS00065)(以下简称“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投诉事项:
(一)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二的质疑回复没有依据,投诉人对此不满。投诉人认为依据磋商文件可知本项目采购为货物类采购,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关于:“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的规定,本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二关于供应商业绩的回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投诉人对此不满,特此投诉。投诉人认为项目采购过程中无法做到评审因素与商务条件、采购需求相对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三)投诉人对投诉人二关于“本项目采购方式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违反法律规定”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违反法律规定,在质疑答复过程中没有说明本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性质的特殊性,该答复缺乏事实依据。
(四)投诉人认为投诉人二关于“本项目技术要求部分要求提供功能截图,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评标标准的技术内容与技术要求重复,同时在技术要求中要求提供产品功能截图违反了《山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35条,而关于提供配置实例在采购需求及技术要求中没有任何相关表述,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昔阳县人民政府或晋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昔阳县财政局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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