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2月18日,由太原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太原并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质疑。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相关供应商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1401992021CGK00435
- 项目名称: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名称:太原并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18号
- 被投诉人一: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
- 被投诉人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 相关供应商: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18号2幢3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太原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本次招标采购结果的网络发布时间早于实际开标时间,违法程序存在虚假招标问题。
- 中标公司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存在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情况。
- 评标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
- 采购主体不符合相关文件精神。
太原市财政局依法受理了该投诉,并征询了相关当事人的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进行了审查。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太原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1和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同时,认定投诉事项2和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
根据太原市财政局的处理,投诉事项1和4被驳回,投诉事项2和3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确保发布结果的网络时间与实际开标时间一致,避免虚假招标问题的出现。
- 确保中标公司的报价合理,避免明显低于成本价格的情况发生,以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 在评标过程中,确保客观公正性,注重评标标准的明确和透明度的提高。
- 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执行采购程序,确保采购主体符合法规和规定要求。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太原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并财购诉决〔2022〕2号
一、项目编号
1401992021CGK00435
二、项目名称
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食堂服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名称:太原并州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118号
被投诉人一: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
被投诉人二:太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南屯路1号市为民服务中心四层
相关供应商:山西太原江南餐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上肖墙18号2幢3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次招标采购结果的网络发布时间远早于实际开标时间,程序严重违法,存在虚假招标问题。2.本次中标公司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存在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情况。3.评标结果明显缺乏客观公正性。4.采购主体不符合相关文件精神。我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后,征询了相关当事人意见,查阅了相关实证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4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认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本决定如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太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太原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