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篮排球场改造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05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群鼎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篮排球场改造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要求废标并重新招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268
- 项目名称: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篮排球场改造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0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群鼎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华拓大厦1418
- 被投诉人1: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
31
号 -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A座6层1号
- 相关供应商:宁夏金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鸿丰大厦A座901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群鼎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称,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篮排球场改造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中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要求投标人出具经第三方审计后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得1.5分。投诉人认为此举不符合相关法规,请求废标并重新招标。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经审查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1年11月05日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在项目招标文件的制定过程中,应遵循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评分因素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不应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以免引发投诉和争议。同时,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的合理关切,并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以维护公正的竞争环境。
以上为处理结果的简要说明,希望对类似情况下的处理提供参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68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268
二、项目名称: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篮排球场改造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群鼎体育场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华拓大厦1418
被投诉人1: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学院西路31号
被投诉人2:中天世纪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瑞银财富中心A座6层1号
相关供应商:宁夏金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鸿丰大厦A座901室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出具经第三方审计后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得1.5分”,属于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分因素,请求废标予以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投诉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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