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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22日 13:34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09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北戎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和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名的河北衡隆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188
  •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0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北戎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地址: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西坝村
  •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宁夏粮食大厦
  • 被投诉人2: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开发区1号标准厂房第四层405、417室
  • 相关供应商: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
  • 地址:平泉市平泉镇西坝村(承德金褚高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院内)

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北戎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投诉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中,中标供应商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以及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名的河北衡隆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没有向本机关提供直接证据证实中标供应商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和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名的河北衡隆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检测报告系伪造,缺乏客观事实证据支持,仅凭主观推测认为,不足以证实二相关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系伪造。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项必要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时间:2021年11月09日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在类似投诉案件中,建议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1.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的要求进行采购过程,确保文件真实可信,避免涉嫌造假的情况发生。
  2. 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准确、完整的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以增加透明度和可信度。
  3. 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把控供应商的质量和合规性,避免与不合规供应商合作。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70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7188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戎耀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西坝村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军粮供应和应急物资储备中心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宁夏粮食大厦

被投诉人2:江苏大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银川开发区1号标准厂房第四层405、417室

相关供应商: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平泉市平泉镇西坝村(承德金褚高科现代农业有限公司院内)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本项目中标供应商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以及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名的河北衡隆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检测报告涉嫌造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未按照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对其投诉事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投诉人没有向本机关提供直接证据证实中标供应商河北冀鹏服装有限公司和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名的河北衡隆实业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检测报告系伪造,缺乏客观事实证据支持,仅凭主观推测认为,不足以证实二相关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系伪造。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项必要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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