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24日,由云南展志科技有限公司向云南省财政厅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云南展志科技有限公司、被投诉人1云南省林业双中心、被投诉人2云南怡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以及供应商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主要包括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价格分值比重过低、采购产品违反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规定、评标因素未细化和量化、歧视中小微企业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NYR20230306A
- 项目名称: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开发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云南展志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398号金地山水A单元4-5层406室
- 被投诉人1:云南省林业双中心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丰源路18号
- 被投诉人2:云南怡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金尚俊园11幢4207室
- 供应商: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2层1202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对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云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且违反规定。
- 本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过低。
- 招标文件中采购的产品指向特定供应商。
- 采购产品违反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规定。
- 招标文件评标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
- 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方式"商务部分"企业技术力量"中所列证书歧视中小微企业。
- 招标文件中采购的产品(专利)指向特定供应商。
- 评分办法"类似项目业绩"评分规定歧视中小微企业。
- 招标文件规定的"演示形式"指向特定供应商。
- 招标文件规定的"演示形式"歧视中小微企业。
- 招标文件规定的"演示形式"采购需求不明确。
云南省财政厅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审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1、3、5成立,投诉事项2、6、7、8、11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予审查,投诉事项9、10部分成立。因此,根据处理结果,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6月1日
- 处理人:云南省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
- 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准确、一致,符合规定,避免前后矛盾的情况。
- 在确定价格分值比重时,合理考虑各项因素,确保分值合理分配。
- 采购产品时,避免指定特定供应商,应公开、公平地进行采购。
- 在采购产品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规定。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因素,细化和量化评标标准,确保评标公正。
- 在综合评分方式中,不应歧视中小微企业,要公正对待企业技术力量。
- 采购产品时,避免指定特定供应商或专利,应公开、公平地进行采购。
- 在评分办法中,不应歧视中小微企业,要公正对待类似项目业绩。
- 招标文件中的演示形式要求应明确,避免歧视中小微企业,采购需求也要明确清晰。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第13号
一、项目编号:YNYR20230306A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林草湿审批监测核查执法信息系统开发项目
采购日期:2023-03-24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展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东路398号金地山水A单元4-5层406室
被投诉人1:云南省林业双中心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丰源路18号
被投诉人2:云南怡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街道办事处金尚俊园11幢4207室
供应商:北京大陆康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东土城路12号院3号楼12层12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内容前后矛盾且违反规定;2.本项目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过低;3.招标文件中采购的产品指向特定供应商;4.采购产品违反国家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规定;5.招标文件评标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6.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方式”商务部分“企业技术力量”中所列证书歧视中小微企业;7.招标文件中采购的产品(专利)指向特定供应商;8.评分办法“类似项目业绩”评分规定歧视中小微企业;9.招标文件规定的“演示形式”指向特定供应商;10.招标文件规定的“演示形式”歧视中小微企业;11.招标文件规定的“演示形式”采购需求不明确。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审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5成立,投诉事项2、6、7、8、11不成立,投诉事项4不予审查,投诉事项9、10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云南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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