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监狱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30日,由陕西省财政厅负责处理。投诉人为北京同方凌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监狱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被投诉人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地点分别是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26层和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001026层。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HXCT-454
- 项目名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监狱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1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同方凌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26层
- 被投诉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001026层
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30日,陕西省财政厅受理了北京同方凌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监狱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彬林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其所投产品的三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 投诉评审过程中未对彬林公司的节能环保产品进行客观赋分。
- 投诉评审过程中未对彬林公司的业绩进行客观赋分。
- 投诉评审过程中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不合理条件。
陕西省财政厅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并调查了被投诉人、采购人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以及彬林公司。根据调查结果,陕西省财政厅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1,经调查发现,彬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的品牌为"海康威视",型号规格为"ISD-SMW1701S-C",制造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然而,彬林公司在技术文件及技术指标响应材料中提供的产品制造商、品牌、型号与所投产品不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彬林公司进行评审,存在评审错误。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并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针对投诉事项2,经调查发现,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对该事项提出质疑,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因此该投诉事项被驳回。
针对投诉事项3,经调查发现,彬林公司所投产品的制造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提供了3份制造商的业绩证明。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这些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对其评审赋分。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经调查发现,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评审过程中存在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不合理条件。因此,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因此中标结果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陕西省财政厅发现被投诉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评审要素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由于本项目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招标文件编制和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具体建议如下: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明确技术要求和评审标准,确保标书要求与招标文件一致,避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
- 在评审过程中,要客观公正地对待各家投标商的产品和业绩,避免对某一家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在评审过程中,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各项指标进行客观赋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规范操作,提高招标评审的透明度和合法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监狱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2022-HXCT-454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监狱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同方凌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王庄路1号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26层
被投诉人: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七路长和国际D座01026层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30日,本机关受理“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新监狱毫米波人体成像安全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投诉事项为:1.彬林公司存在虚假应标,所投产品三项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未依据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评审;2.评审过程中未对彬林公司节能环保产品响应客观赋分;3.评审过程中未对彬林公司业绩响应客观赋分;4.评审过程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以下称采购人)、彬林公司进行调查,并于2022年12月15日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取证,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彬林公司投标文件,其所投产品品牌为“海康威视”,型号规格为“ISD-SMW1701S-C”,制造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但其技术文件及技术指标响应材料中产品制造商、品牌、型号均与所投产品不同。原评标委020员会依据其他制造商、其他品牌的技术证明材料对彬林公司进行赋分,属于未依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存在错误,该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投诉人未在法定时效内就此事项提出质疑,属于投诉前未依法质疑的情形,不符合投诉的法定受理条件,此投诉未无效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彬林公司所投产品制造商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赋分有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份制造商业绩证明,原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业绩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赋分无误。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评审过程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
本机关调查发现,被投诉人编制招标文件的评审要素存在不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情形。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六、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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