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基地仿真远程互联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8月,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涉及的项目为四川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基地仿真远程互联系统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201202106285
- 项目名称:四川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基地仿真远程互联系统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08号财富大厦2期C座32011室
- 被投诉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 相关供应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江苏省泰州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
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于2021年8月1日邮寄投诉书至本机关,该投诉书针对四川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基地仿真远程互联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06285)的第二包内容。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收到该投诉书,并于2021年8月6日向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补正材料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并予以受理。目前,本案已经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涉及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直接指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信息。涉案项目于2021年6月2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并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截至2021年8月26日,涉案项目第二包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应为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情况下,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在本案中未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依法获取采购文件,因此不属于已依法获取可质疑采购文件的供应商,无权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本案处理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处理人为四川省财政厅。根据处理依据,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招标公告中,避免直接指明具体供应商的产品型号信息,以确保公平竞争。
- 提供清晰的采购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确保投诉人有充分的获取和质疑的机会。
- 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在招标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不偏袒特定供应商。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秩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1〕125号)
一、项目编号:510201202106285
二、项目名称:四川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基地仿真远程互联系统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108号财富大厦2期C座32011室
被投诉人:四川中意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E3门栋6楼2-1-611-615
相关供应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泰州靖江市新港大道208号
四、基本情况
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就四川农业大学教学科研基地仿真远程互联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201202106285)第二包,于2021年8月1日向本机关邮寄投诉书,本机关于2021年8月2日收到该投诉书。本机关于2021年8月6日向北京东方振动和噪声技术研究所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补正材料,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里直接指明了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型号信息。
涉案项目于6月29日在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发布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1年7月23日发布结果公告。
截至2021年8月26日,涉案项目第二包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暂停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应当已依法进行质疑。涉案项目中,投诉人没有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依法获取采购文件,不属于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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