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5月19日,由福建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舒义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RWZB[GK]2022076)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RWZB[GK]2022076
- 项目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
-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福全科创产业园1幢236-43(承诺申报)
- 被投诉人1: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
-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6层01-03、05-13、15-17、33办公
-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 住所地:福州市新权路29号
- 相关供应商:福建醉美窗饰有限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天水路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5号馆-2层139
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舒义公司对被投诉人2协和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榕卫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为评标过程有误,中标单位醉美窗饰公司不应享受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投诉事项2为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榕卫招标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3年2月13日发布了更正公告。在2023年3月7日发布的结果公告中显示,福建醉美窗饰有限公司成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截至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该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本机关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了投诉人绍兴舒义公司提交的撤回本次采购项目投诉的书面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终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5月19日
- 处理人:福建省财政厅
根据投诉人绍兴舒义公司的书面申请,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已被终止。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的同行可以采取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合法和透明。
- 确保中标单位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加强对供应商资质和业绩的审查。
- 加强对投诉事项的认真核实和解答,及时回应投诉方的质疑。
- 审查招标文件,确保环境标志产品加分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 提供详细的采购过程记录和相关文件,以备投诉处理时使用。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规范化管理,增强透明度,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20号)
一、项目编号:[3500]RWZB[GK]2022076
二、项目名称: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绍兴舒义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舒义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福全科创产业园1幢236-43(承诺申报)
被投诉人1: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榕卫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洪山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6层01-03、05-13、15-17、33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以下简称协和医院)
住所地:福州市新权路29号
相关供应商:福建醉美窗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醉美窗饰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天水路北侧利嘉海峡商业城5号馆-2层13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舒义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协和医院委托被投诉人1榕卫招标公司组织的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零星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RWZB[GK]2022076,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1为:评标过程有误,中标单位醉美窗饰公司不应享受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投诉事项2为: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榕卫招标公司接受协和医院的委托,于2023年1月31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2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于2023年3月7日发布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福建醉美窗饰有限公司。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于2023年5月11日收到投诉人绍兴舒义公司提交的撤回对本次采购项目投诉的书面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终止本次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程序。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9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