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广西药用植物园诗经植物园建设工程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03月10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苏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广西药用植物园诗经植物园建设工程(一期基础建设工程)绿化与景观配套工程涉及的招标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2-004212-GXTZ
- 项目名称:广西药用植物园诗经植物园建设工程(一期基础建设工程)绿化与景观配套工程
- 处理日期:2023年03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苏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二十二层2205号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89号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涉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投诉人指出广西药用植物园是杏林景观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与杏林景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杏林景观公司的财务直接受益人为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药用植物园为杏林景观公司的唯一利害人。因此,投诉人认为杏林景观公司的中标资格应被取消。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广西药用植物园需要注重规避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情况。在招标过程中,应确保公正、公平、透明,严格按照招标法规定进行操作,避免与投标人存在利益关系,以维护招标公正性和市场竞争的原则。
以上是对广西药用植物园诗经植物园建设工程案例的投诉处理结果及相关建议的解析。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广西药用植物园诗经植物园建设工程(一期基础建设工程)绿化与景观配套工程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3年第14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2-004212-GXTZ
二、项目名称:广西药用植物园诗经植物园建设工程(一期基础建设工程)绿化与景观配套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苏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9号凤岭·新新家园B区新新大厦二十二层2205号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用植物园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8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广西药用植物园是杏林景观公司的实际控股人,与杏林景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杏林景观公司的财务直接受益人为广西药用植物园,广西药用植物园为杏林景观公司的唯一利害人。杏林景观公司的中标资格应该被取消。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
2、处理结果:决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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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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