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湖北鄂州市投诉处理案例:公安厅佛子岭办公区物业服务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鄂州市家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公安厅佛子岭办公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3-003474-CGZX
- 项目名称:公安厅佛子岭办公区物业服务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02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鄂州市家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寿昌大道127号紫金嘉苑7栋1单元1楼
- 被投诉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岗位设置标准中的岗位人员要求属于设置门槛,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 投诉事项2:投诉人指出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分中的总体工作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及方案分设置的三档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证并达到AAA级或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特定奖项或荣誉作为加分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分中的人员素质、物资配置及管理方案分的内容属于设置门槛排挤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 投诉事项4: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的服务方案分中的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分的第三档要求获得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条件表示质疑,认为此项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 投诉事项5: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的业绩分和信誉分的内容提出质疑,认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3、4成立,投诉事项1、5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已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况下,认定中标或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3年02月22日
- 处理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岗位要求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公正原则,避免设置过高的门槛,确保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 在服务方案评标中,不应以特定奖项或荣誉作为加分项,应根据综合能力和实际情况评定供应商的服务方案。
- 在人员素质、物资配置及管理方案的设置中,应确保公平竞争,避免设置排挤潜在供应商的门槛。
- 对于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的要求,应根据实际情况而非特定条件进行设置,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的实施。
- 在评定业绩和信誉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避免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唯一的加分条件。
以上建议旨在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采购过程,避免给投诉人以及其他供应商带来不公平的竞争环境。被投诉人应认真审视和改进相关采购文件和流程,以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安厅佛子岭办公区物业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10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3-003474-CGZX
二、项目名称:公安厅佛子岭办公区物业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鄂州市家家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寿昌大道127号紫金嘉苑7栋1单元1楼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号;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五、岗位设置标准”的“(二)岗位人员要求”的内容,属于设置门槛,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政策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2:本项目第37页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2.服务方案分(1)总体工作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及方案分”的三档设置,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认证并达到AAA级或以上证明材料复印件”,以特定奖项或荣誉作为加分项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3:本项目第38页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2.服务方案分……(2)人员素质、物资配置及管理方案分”的内容,属于设置门槛排挤潜在供应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7页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2.服务方案分”的“(5)公共秩序维护管理方案分”的第三档“获得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此项设置的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平竞争、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38页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定标准中“3.业绩分”和“4.信誉分”的内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二)成立或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2、3、4成立,投诉事项1、5部分成立。
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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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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