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灵宝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驰烁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BGZ[2021]181-ZC095/2021-07-81
- 项目名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驰烁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北假日西路东观湖公寓2号楼16层1622号
- 被投诉人1: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 地址:三门峡市灵宝市函谷路北段
- 被投诉人2:河南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灵宝市工业路与云梯路交叉口西北角
- 相关供应商:河南健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三门峡三门路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灵宝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事项1:投诉人公司所投设备为德国爱尔博
VIO300S加强型最高端机型,与国际同类产品相比,在品牌、质量、售后、市场占有率、综合性能等方面均排名第一。 - 投诉事项2:投诉人公司的投标报价比中标品牌价格低出18.8万元。
- 投诉事项3:投诉人公司的投标产品质保期为4年。
-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中标产品报价虚高。
- 投诉事项5:投诉人公司在评分标准中得分比中标公司低8.07分。
- 投诉事项6:投诉人公司在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函中得分情况为价格部分满分30分,技术部分为30.8分,商务部分为12.8分。
投诉请求包括:
- 要求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公开评标过程及评分过程。
- 要求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重新公平、公正、公开评标,要求相关部门现场监督。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灵宝市财政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根据调查结果: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委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个人认知给予相应分数。
- 根据相关法规,评分的具体情况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投诉人对公开评标过程及评分过程的请求不予支持。
- 本项目没有发生重新评审的情形,投诉人对重新公平、公正、公开评标的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灵宝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对本次处理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标过程。
- 加强对投标报价的审查,避免中标产品报价虚高的情况发生。
- 在评分过程中,确保评分标准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充分考虑各项指标的权重,避免评分不公的情况。
- 对投诉人提出的要求,及时给予合理的解释和答复,保持沟通畅通。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公平竞争的环境,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灵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灵财决(2021)5号
一、项目编号:LBGZ[2021]181-ZC095/2021-07-81
二、项目名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高频电刀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驰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路北假日西路东观湖公寓2号楼16层1622号
被投诉人1: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三门峡市灵宝市函谷路北段
被投诉人2:河南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灵宝市工业路与云梯路交叉口西北角
相关供应商:河南健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三门峡三门路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公司所投设备为国际一线品牌,品牌型号为德国爱尔博VIO300S加强型最高端机型,在与国际同产品对比,无论从品牌、质量、售后、市场占有率、综合性能等方面均排名第一。
投诉事项2:本次投标我公司投标报价比中标品牌价格低18.8万元。
投诉事项3:本次投标我公司投标产品质保4年。
投诉事项4:根据公布中标结果,本次中标产品报价虚高
投诉事项5:评分标准由价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售后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培训计划安排、优惠条件等)最终评分我公司比中标公司低8.07分。
投诉事项6:根据招标代理机构回复函,我公司价格分满分30分,技术分为30.8分,商务部分12.8分。
投诉请求:1、要求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公开评标过程及评分过程。
2、要求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就此项目重新公平、公正、公开评标,必须由相关部门现场监督。
五、调查核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分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标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查评委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及自己认知已给予相应分数。
针对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将评分的具体情况予以公示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评分的具体情况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投诉人对公开评标过程及评分过程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针对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就此项目重新公平、公正、公开评标的问题,《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对重新评审作出具体规定,本项目没有发生上述两个条文规定的情形。因此,投诉人对此项目重新公平、公正、公开评标不予以支持。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灵宝市财政局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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