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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药学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一标段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6日 09:55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0月28日,由漯河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万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河南省新时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质疑。投诉人认为投诉相关人河南增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声明提供生物显微镜,而该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诉相关人所投的生物显微镜制造商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漯采公开采购-2021-135
  • 项目名称: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药学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一标段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万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5号楼2单元14层1402号
  • 被投诉人:河南省新时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西支路昌建金融大厦17楼
  • 投诉相关人:河南增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相关人)
  •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衡山路21号创业中心大楼33楼301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请求取消河南增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投诉相关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未声明生物显微镜,而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诉相关人所投生物显微镜制造商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投诉相关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其生物显微镜非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此项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该投诉案件于2021年10月28日由漯河市财政局处理,根据相关法规,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或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保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声明真实准确,提供的货物必须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2. 在投标过程中,认真审查供应商所提供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确保其符合中小企业的定义和要求。
  3. 与供应商进行充分沟通,明确项目需求和要求,避免在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声明或不准确的信息。
  4.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要求的投标人进行淘汰,确保公平公正的评标结果。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被投诉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以规避潜在的投诉风险,并确保公平竞争环境的营造。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漯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1年第7号)

一、项目编号:漯采公开采购-2021-135

二、项目名称:漯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中药学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一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万洋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5号楼2单元14层1402号

被投诉人:河南省新时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

地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西支路昌建金融大厦17楼

投诉相关人:河南增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相关人)

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市辖区经济开发区衡山路21号创业中心大楼33楼3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请求取消河南增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资格。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投诉相关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并未声明生物显微镜,而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企业声明函要求声明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投诉相关人所投生物显微镜制造商宁波舜宇仪器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必须全部为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投诉相关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其生物显微镜非中小企业制造货物,此项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当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漯河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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