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透析中心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3日,由灵宝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透析中心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和不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BGZ[2021]219-ZC103/2021-08-44
- 项目名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透析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邮编:401121
- 被投诉人1:中弘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灵宝市金源公司科技研发楼1401
- 被投诉人2: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 地址:新华路与函谷路交叉口,邮编:472500
- 相关供应商: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2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灵宝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
投诉人表示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按要求在投标财政截止前将本项目所需要提交的原件扫描件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诚信库中成功上传。然而,评标代表以在主体信息库中未找到公司上传的资格审查资料“2021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新办企业以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提供)”为由,决定公司未提供资料,导致公司被废标。投诉人认为此举严重违反了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
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的价格较高,并指出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情况。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投诉请求
- 废除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 收回公司废标的决定,公平、公正地重新评定本次标书。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灵宝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组织灵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未查到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三门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主体信息库(诚信库)的纳税证明信息。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处理机构调查核实,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招标文件要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并确保上传的文件在交易平台中得以成功显示。
- 在评标过程中,要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避免给投标人留下不公平待遇的印象。
- 对中标结果要进行合理的价格评估,确保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避免引发质疑。
- 处理投诉时要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取证,确保投诉事项有充分的事实依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被投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执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灵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灵财决(2021)6号
一、项目编号:LBGZ[2021]219-ZC103/2021-08-44)
二、项目名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透析中心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慈济路邮编:401121
被投诉人1:中弘天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灵宝市金源公司科技研发楼1401
被投诉人2: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新华路与函谷路交叉口邮编:472500
相关供应商: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山路2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我公司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内容,并按要求在投标财政截止前将本项目所需要提交的原件扫描件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投标人诚信库中成功上传,因评标代表以在主体信息库中未找到我公司上传的资格审查资料“2021年以来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新办企业以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提供)”,从而决定我公司未提供,将我公司废标。严重违反了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的价格较高,评标过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的情况,我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投诉请求:1、废除山东威高血液净化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2、收回我公司废标的决定,公平、公正的重新评定本次标书
五、调查核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经组织灵宝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未查到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在三门峡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主体信息库(诚信库)纳税证明信息。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灵宝市财政局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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