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灵宝市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灵宝市人居环境整治项目的投诉处理机构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不合规问题进行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05-61;LBGZ[2022]187-ZC122
- 项目名称:2022年灵宝市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被投诉人1: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 地址:三门峡市灵宝市工业西路
- 被投诉人2: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百花路交叉口泰隆大厦13层
- 相关供应商: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招标文件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的评审标准未量化、细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招标文件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要求提供“延伸服务”、“便利服务”,属于索取额外服务,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人的请求如下:
- 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人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1)
财政监管部门应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 (2)
财政监管部门应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存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综合部分的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等评审标准中使用了“方案完整、切实可行”等词,评审标准未进行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调查结果,此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综合部分的服务计划需招标人提供“延伸服务”、“便利服务”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调查结果,此项投诉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于其违规问题另行处理。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根据本案例暴露的问题,对于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招标文件应明确量化、细化评审标准,使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相对应,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招标文件中的服务要求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索取额外服务。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灵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灵财决(2022)2号
一、项目编号:2022-05-61;LBGZ[2022]187-ZC122
二、项目名称:2022年灵宝市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三门峡市灵宝市工业西路
被投诉人2: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百花路交叉口泰隆大厦13层
相关供应商: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得评审标准未量化、细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要求提供“延伸服务”“便利服务”,属于索取额外服务,违反法律法规。
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且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请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五、调查核实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综合部分的供货方案、售后服务方案验收方案等评审标准中使用“方案完整、切实可行”等词,评审标准未进行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综合部分的服务计划需招标人提供“延伸服务”、“便利服务”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此项投诉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对于其违规问题另行处理。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灵宝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