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8日河南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双有创监护仪、电动综合手术床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7月18日,由灵宝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郑州牧之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双有创监护仪、电动综合手术床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N/LB21-033、2021-07-18:LBGZ[2021]156-ZC076
- 项目名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双有创监护仪、电动综合手术床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郑州牧之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5层311
- 被投诉人1: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 地址:三门峡市灵宝市函谷路北段
- 被投诉人2:河南成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灵宝市恒隆广场2号楼1813室
- 相关供应商:重庆医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56号3层031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灵宝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公司与第1中标候选人重庆医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差异为44万元,评分仅相差3.03分,投诉人认为其产品性能、品质与第1中标候选人无限接近,但价格相差较大。
- 投诉人要求公开第1中标人所投标产品型号、配置,以便社会监督。
- 投诉人要求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重新审核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保证公平公正。
调查核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灵宝市财政局受理投诉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评委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个人认知给予相应分数。
- 被投诉人2河南成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公开了第1中标人所投标产品型号、配置,以便社会监督。
- 经书面审查,未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分表等相关材料存在违规违法问题。
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投诉人对本次处理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采购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 在评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分公正准确。
- 对于价格差异较大的情况,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详细的价格构成和说明,以便更好地评估产品性价比。
- 在结果公示环节,要及时公开中标人所投标产品的型号、配置等信息,增加透明度,提高社会监督。
- 与投标人的沟通和答疑过程要及时记录,并确保回复准确、明确,以便后续投诉时能够提供充分的依据和解释。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的建议,被投诉人可以参考并加以落实。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灵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公告灵财决(2021)4号
一、项目编号:HN/LB21-033、2021-07-18:LBGZ[2021]156-ZC076
二、项目名称: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双有创监护仪、电动综合手术床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牧之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3号楼C座15层311
被投诉人1:灵宝市第一人民医院
地址:三门峡市灵宝市函谷路北段
被投诉人2:河南成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灵宝市恒隆广场2号楼1813室
相关供应商:重庆医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56号3层0310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我公司郑州牧之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评标结果中第2中标候选人)与(评标结果中第1中标候选人)重庆医药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投标价格差低了整整44万元,而评分仅相差3.03分,评标结果中为第2中标候选人,证明我公司投标产品是非常优秀的产品,和评标结果中第1中标候选人产品性能、品质等无限接近的,但是价格确确实实差额44万人民币。按照政府及采购人的采购原则:无论自筹采购还是政府采购,质优价廉、性价比高才是政府要求招标的目的。附评标报告。(87.23分对84.2分,价格151.8万元对107.8万元)
投诉请求:1、公开第1中标人所投标产品型号、配置,让社会监督。
2、要求在监督部门监督下重新审核审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希望公平公正。
五、调查核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分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标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经查评委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及自己认知已给予相应分数。
针对投诉人要求公开第1中标人所投标产品型号、配置,让社会监督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投诉人2河南成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8月3日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
针对投诉人要求在监督部门监督下重新审核审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希望公平公正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23条规定,已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分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灵宝市财政局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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