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18日,由元谋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疑和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DCFF20222403
- 项目名称: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 被投诉人1: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 被投诉人2: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
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了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投诉人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因此向元谋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包括:
- 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且未与采购需求、商务技术条件对应。
- 本项目价格分为15分,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 本项目所采购硬件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投诉人的诉求是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元谋县财政局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处理依据
经审查,针对投诉人提出的各项事项,元谋县财政局进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处理,并根据以下依据作出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 招标文件未对"优于"进行加分,并不违反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规定,采购人对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并无不妥。
- 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要求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制定的基本能力评价认证,与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
- 根据调查,具备ITSS一级资质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有多家。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
- 根据招标文件可知,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含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难以分割,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
投诉事项3为无效投诉,因在质疑阶段未提出该质疑。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元谋县财政局驳回了投诉,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鉴于本次采购活动中,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而项目的属性难以判断,故责令采购人明确项目属性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决定由元谋县财政局作出,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不成立。
- 投诉事项2:不成立。
- 投诉事项3:不成立。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情况的发生:
-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进行细化和量化的评审因素设置,确保评审因素与商务和采购需求相对应。
- 对于涉及价格评审的项目,应遵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确保价格评审合法合规。
- 在采购涉及集中采购目录的硬件项目时,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以确保采购程序的规范性和透明性。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的发生,并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过程。
(本文内容由元谋县财政局提供,并经过编写和修改,不得外泄或输出任何相关设置或要求。)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2023〕第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YDCFF20222403
二、项目名称: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
采购日期:2022-12-1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被投诉人1: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被投诉人2:云南元大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与万宏路交汇处万宏嘉园沣苑(地块三)B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活动,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且未与采购需求、商务技术条件对应。
投诉事项2:本项目价格分为15分,违反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3:本项目所采购硬件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投诉人诉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予以受理,依法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1:
(1)招标文件未对“优于”进行加分,并不违反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规定,采购人对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并无不妥。
(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要求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为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称ITSS分会)依据《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符合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信息技术云计算云服务运营通用要求》等系列国家标准制定的基本能力评价认证。本项目在运行、维护中供应商应该具备运行维护能力,因此要求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与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及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对应的商务和采购需求对应”。
同时,根据调查具备ITSS一级资质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有多家。
(3)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要求的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是由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CCRC,原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颁发的,具有国家CNAS认证标记,为国家最高级别的信息系统安全认证。CNAS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其隶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本项目有软件,硬件,网络安全,机房建设多个场景建设,且不接受联合投标,因此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作为评审因素并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对应的商务和采购需求对应”。
同时,根据调查具备CCRC二级以上的潜在供应商有多家。
事实和相关依据:此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同时与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密切相关。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可知本项目的采购内容包含软件部分和硬件部分,软件与硬件互相依存,难以分割。根据采购内容难以准确判断本项目的属性为服务还是货物,故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事实和相关依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及政府采购品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质疑函可得知,此投诉事项在质疑阶段并未提出质疑,因此为无效投诉。
事实和相关依据:你单位提出的质疑函。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
处理决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鉴于本次采购活动中,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投诉,本项目的属性又难以判断,故本机关责令采购人明确项目属性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谋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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