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入驻新野县政务服务中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新野县陈新旺刻章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入驻新野县政务服务中心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新野政采磋商-2021-39
- 项目名称: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入驻新野县政务服务中心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新野县陈新旺刻章有限公司
- 地址:新野县解放路南段(房管局北侧5米)
- 被投诉人1: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采购人)
- 地址:新野县政府街中段
- 被投诉人2: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华清南街16号方北小区(鑫水园)2号商住楼03单元1101
- 相关供应商:南阳鑫鑫文逸商贸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东10米
- 当事人:新野县陈新旺刻章有限公司
- 地址:新野县解放路南段(房管局北侧5米)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相关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不存在。
- 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是个体户。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相关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该项目的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分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形成如下调查结果: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南阳鑫鑫文逸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的说明材料,该公司在2021年10月1日变更了住所地,并在2021年10月22日到登记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变更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的住所地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发生变更的行为不影响成交结果。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特种行业许可证载明的经济性质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成交供应商南阳鑫鑫文逸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经济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不是个体户。该公司的住所地变更后,特种行业许可证也进行了变更,经济性质也显示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该公司的资格完全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本案件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1年12月4日
- 处理人:新野县财政局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项目时,注意以下事项: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文件的要求进行采购流程,确保采购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在评审过程中,充分考虑供应商的资质和经验,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能力符合采购需求。
- 对于供应商变更信息的情况,要及时更新相关资料,并进行合规审查。
- 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和解释工作,及时回应投诉并提供合理的解释和依据。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新野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新野政采磋商-2021-39
二、项目名称: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刻制经营单位入驻新野县政务服务中心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野县陈新旺刻章有限公司
地址:新野县解放路南段(房管局北侧5米)
被投诉人1:新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新野县政府街中段
被投诉人2:中大宇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华清南街16号方北小区(鑫水园)2号商住楼03单元1101
相关供应商:南阳鑫鑫文逸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市辖区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东10米
当事人:新野县陈新旺刻章有限公司
地址:新野县解放路南段(房管局北侧5米)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营业执照住所地不存在。
2.投诉人认为成交供应商是个体户。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对该项目磋商文件、响应文件及评分表等相关材料进行了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形成如下调查结果:
投诉事项1:成交供应商南阳鑫鑫文逸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关的说明材料,该公司在2021年10月1日变更了住所地,并在2021年10月22日到登记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同时变更了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该公司的住所地在磋商响应文件递交后发生变更的行为不影响成交结果。因此投诉人该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特种行业许可证载明的经济性质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成交供应商南阳鑫鑫文逸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显示其经济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个体户。该公司的住所地变更后,特种行业许可证也进行了变更,经济性质也显示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该公司的资格完全符合磋商文件的要求,投诉人的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新野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新野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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