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普格县农业农村局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22日,由普格县农业农村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凉山州零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不满意被投诉人四川嘉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普格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采购编号:5134282021000166)的质疑答复。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4282021000166
- 项目名称:普格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凉山州零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地址:西昌市正义路28号
- 法定代表人:罗银花
- 联系方式:18683498788
- 邮编:615000
- 被投诉人:四川嘉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西昌市河东大道惠民写字楼旁
- 联系人:张先生
- 联系方式:0834-2683818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普格县农业农村局提起投诉,原因是对普格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采购编号:513428202100016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经审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普格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予以受理,并已完成审查工作。
投诉事项及请求是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违法,并要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经普格县农业农村局调查,结合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人响应文件以及磋商小组成员的情况说明,普格县农业农村局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没有违法行为。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普格县农业农村局驳回了该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财政局或普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经审查,普格县农业农村局认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并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四川嘉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参考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
- 建立明确的评审程序:确保评审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 加强沟通和解释:与投诉人保持及时沟通,解释评审过程和结果,消除可能的误解和不满。
- 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在采购过程中,向所有投标方提供充分的信息,确保公开透明,避免产生质疑。
- 加强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评审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素养和法律意识,确保评审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以上建议可以帮助被投诉人四川嘉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情况下规避投诉问题,并提升采购项目的质量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普格县财政局关于普格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5134282021000166
二、项目名称:普格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凉山州零点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地址:西昌市正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罗银花
联系方式:18683498788
邮编:615000
被投诉人:四川嘉睿鑫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昌市河东大道惠民写字楼旁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834-2683818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普格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高素质农民培育项目(采购编号:513428202100016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受理条件,本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请求: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违法。认真予以核实,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本局调查,结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投诉人响应文件、磋商小组成员的情况说明。本局认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程序不存在违法。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如果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依法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财政局或普格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格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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