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投诉处理案例:成都测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成都测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投诉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的答复。投诉事项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成都测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及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该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医疗器械备案问题以及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响应。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10112021000202
- 项目名称:"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测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林国钦
-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7层14号
- 邮编:610041
- 授权代表:程政
联系方式:18780259616 - 被投诉人1: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
- 联系人:林老师
- 联系电话:0832-2253059
-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
- 被投诉人2: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魏川翔
- 联系电话:0832-2105862
-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
- 相关供应商: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
- 联系人:龙先生
- 联系电话:13402895171
- 住所: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中路705号江申大厦1栋1单元4楼41号
- 邮编:610041
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测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于"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中的两个问题提出了投诉。第一个问题涉及到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违反了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个问题是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在中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响应的情况。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依据,本机关对投诉的两个问题做出了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医疗器械备案问题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应的备案凭证。投诉人指出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违反了相关管理办法。然而,根据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查询结果,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18日取得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由于该采购项目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医疗器械备案证明,并且该项目尚未履行实际销售经营活动,因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中小企业声明函虚假响应问题
投诉人指出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在中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虚假响应。经调查,发现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并非由中小企业生产,而是由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制造,该公司并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定义。此外,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还提供了由海尔集团制造的产品,而海尔集团是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也不符合中小企业的定义。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投诉事项二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一。
投诉事项二成立。根据法规规定,采购结果无效,需要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财政局或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当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措施: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等,以确保投标供应商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严格审核投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核实声明函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避免虚假响应的情况发生。
- 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确保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避免与不符合中小企业定义的企业合作。
- 定期更新采购相关法规和政策,并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法规的认知和理解,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对类似投诉案件的预防和规避,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成都测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国钦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7层14号
邮编:610041
授权代表:程政联系方式:18780259616
被投诉人1: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林老师联系电话:0832-2253059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中兴路
被投诉人2: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川翔联系电话:0832-2105862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69号天润大厦602
相关当事人: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
联系人:龙先生联系电话:13402895171
住所: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洪河中路705号江申大厦1栋1单元4楼41号
邮编:610041
成都测迪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就“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511011202100020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采购产品酶标仪是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已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投诉事项二: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2021-8-1817:05)公布的“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中,第十条附件4.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中,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存在虚假响应。
一、基本情况
被投诉人于2021年7月19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2021年7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并于2021年8月17日举行开标评审。代理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2021年8月25日,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至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回复投诉人质疑,投诉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我单位递交了投诉书,经补正,我单位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调查情况及相关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酶标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通过成都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机构查询,本投诉相关供应商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取得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由于此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参与项目竞争需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且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履行,故未发生实际销售经营活动,未违返国家相关强制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投标人所提供产品电动分液器12通道E1-C1ipTip及8通道移液器10uL的FinnpipetteF1是由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制造。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电动分液器12通道E1-C1ipTip及8通道移液器10uL的FinnpipetteF1是由该企业生产产品,根据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机构投诉答复以及网站企业查询发现,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从业人数超2000人,公司年度营收超170亿美元。故该公司不属于中小企业。
通过成都和牧兽药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提供G100108HB12G全自动洗衣机为海尔集团制造产品。经查询海尔集团为世界500强企业,其营收已超千亿元,根据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机构投诉答复和网站查询海尔集团不属于中小企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明材料:
1、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兽医实验室检测能力提升采购项目(第二次)磋商文件。
2、投诉人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内江市东兴区农业农村局投诉事项答复书。
4、四川博扬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答复书。
5、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
6、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处理决定
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采购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内江市财政局或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内江市东兴区财政局
202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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