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投诉处理案例:大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7月12日,由大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大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请求撤销咏峰(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签订的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从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LXX-2020-1205
- 项目名称:大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7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
- 被投诉人1: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 被投诉人2:大连炘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59号2单元16层1号
- 相关供应商:咏峰(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A号三丰大厦12层1、2单元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请求撤销咏峰(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签订的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从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 对该项目评标结果提出质疑,是否存在评标过程或评标分数核算统计过程中的错误,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的现象,从而对中标结果存在实质性影响。
- 对评分办法中商务部分的研发能力评审过程,是否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严格、公正、公平的审查和评分。
处理依据
经调查,投诉事项1和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情况,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决定驳回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项目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确保评标过程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提出准确的评审意见,避免对中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 在商务部分的研发能力评审过程中,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公正、公平的审查和评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项目评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政府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财采诉[2021]6号)
一、项目编号:DLXX-2020-1205
二、项目名称:大连市应急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38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飞
被投诉人1: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被投诉人2:大连炘烜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59号2单元16层1号
相关供应商:咏峰(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亿阳路6A号三丰大厦12层1、2单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起投诉,请求撤销咏峰(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市应急管理局签订的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从其他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其具体投诉事项简述如下:1.对该项目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在评标过程或评标分数核算统计过程中是否存在错误,或是否存在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的现象,从而对中标结果存在实质性的影响;2.在对评分办法中商务部分的研发能力评审过程中,是否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严格、公正、公平的审查和评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情况,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大连公众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财政厅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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