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园绿化养护及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4月9日,由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园绿化养护及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的投诉人大连百汇家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并由大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答辩和项目负责人职称的评审要求提出质疑,认为要求不合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DZC2021002
- 项目名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园绿化养护及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6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大连百汇家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文化路95号3层6号
- 被投诉人1: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
- 被投诉人2: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34号
基本情况
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园绿化养护及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于2021年4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向大连市财政局提出投诉,并请求修改招标文件。具体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中关于人员配备、项目负责人答辩和项目负责人职称的三项评审因素要求不合理。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经核实,投诉事项1和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而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1和3所涉招标文件内容缺乏科学合理性的问题,以及投诉事项2所涉招标文件内容中评分因素设置不够细化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和代理机构被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限期改正。其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建议:
- 在招标文件中,确保评审要求的科学合理性,避免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要求。
- 对评审因素进行细化和明确,使评分更加客观公正,避免评审过程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 针对投诉事项,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相关部门提交整改报告,以展示改进和负责的态度。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善招标采购活动的质量和公正性,提升投标人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财采诉【2021】5号】)
一、项目编号:HDZC2021002
二、项目名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园绿化养护及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百汇家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文化路95号3层6号
被投诉人1: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太原街140号
被投诉人2:大连鸿栋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同德路34号
四、基本情况
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公园绿化养护及环境卫生作业服务采购项目于2021年4月9日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局提出投诉,请求修改招标文件。投诉事项具体为评分方法中的三项评审因素关于提供职称证的要求不合理:1.“人员配备”2.“项目负责人答辩”3.“项目负责人职称”。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就投诉事项1、3所涉招标文件内容缺乏科学合理性问题及投诉事项2所涉招标文件内容存在的评分因素设置不够细化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大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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