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佛冈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10日,由佛冈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东莞市佐昌网络开发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佛冈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存在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441821-2021-00238
- 项目名称:佛冈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东莞市佐昌网络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豪庭办公楼(活力中心)511
- 被投诉人1:佛冈县公安局,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38号
- 被投诉人2: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夏北塔26楼2608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东莞市佐昌网络开发有限公司针对佛冈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编号:441821-2021-00238)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因此向佛冈县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144页商务评分表中的企业管理保障体系认证情况评价存在问题,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
-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145页根据投标人(或拟租用的网络运营商)具备的网络覆盖能力进行评分的标准不合理,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
-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9页要求投标人提供广东省公安厅颁发的一级资质证书,损害了投诉人的权益。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调查处理,投诉事项1和3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佛冈县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3不成立。
- 投诉事项2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确保评审标准合理、明确,不给投标人造成损失。
- 在评审标准中,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合适的要求,避免与投标人的能力不相适应,保证公平竞争。
- 在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时,要明确规定相关证书的范围和要求,避免给投标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例中的参考,以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佛冈县财政局,2021年11月10日)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佛财监决【2021】2号)
一、项目编号:441821-2021-00238
二、项目名称:佛冈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莞市佐昌网络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簪花路华凯豪庭办公楼(活力中心)511
被投诉人1:佛冈县公安局
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38号
被投诉人2:广东元正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102号华盛大夏北塔26楼2608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东莞市佐昌网络开发有限公司就“佛冈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编号:441821-2021-00238)的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144页商务评分表:“企业管理保障体系认证情况评价:(一)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情况进行评审,每提供一项得1.5分,最高得4.5分: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二)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以上三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雪亮工程、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公安视频、光纤传输、网络通信、城市综合治理”内容进行评价的,证书中每具有上述其中一个认证范围的,得0.3分,单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最高得1.5分;本评审项最高得4.5分。注:1.【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诉人公章作为评审依据,无或其他不得分。】2.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查询记录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损害了我司权益。2、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145页根据投标人(或拟租用的网络运营商)具备的网络覆盖能力进行评分:“为保证网络稳定性和联网覆盖,投标人(或拟租用的网络运营商)在县级或以上行政区域范围内光纤到自然村完成率情况进行评分,与本地区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以此作为评审标准不合理,损害了我司权益。3、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人须提供广东省公安厅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一级资质证书(为省外技防从业单位的,必须提供相当于上述一级资质的《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资格备案证》)”损害了我司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不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佛冈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冈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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