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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6日 08:30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2月7日,由元谋县卫生健康局和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涉及的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投诉处理机构为元谋县财政局。投诉人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招标文件中的评审因素、投标报价分值设置以及二次招标过程中的修改存在质疑,并要求暂停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NZZ202302-12
  • 项目名称: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
  • 处理日期:2023年2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 被投诉人1: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 被投诉人2: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层

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采购活动,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元谋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

  1. 招标文件第48-49页的评审因素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的答复缺乏依据。
  2. 招标文件第40页投标报价分值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55条第5款的规定,被投诉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3. 本项目为二次招标,任意修改评分办法,降低价格分比例,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相关条款。

投诉人诉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18条之规定,元谋县财政局予以受理,并依法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经审查: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48-49页的评审因素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故责令暂停招标采购工作,修改根据相关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 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9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不成立。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2月24日
  • 处理人:元谋县财政局

处理结果:

  • 对投诉事项1:责令暂停招标采购工作,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 投诉事项2、3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的同行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确保评审因素的公正和合理性。
  • 在设置投标报价分值时,应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分值设置合理、公正,避免引发质疑和投诉。
  • 在进行二次招标时,修改评分办法和相关条款时应慎重,确保修改的合理性和透明度,避免被指责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条款。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高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合法合规进行采购工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元谋县财政局关于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第2号

一、项目编号:YNZZ202302-12

二、项目名称: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

采购日期:2023-02-07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众华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原市小店通达街通达大厦阳光芳汀B座1302室

被投诉人1:元谋县卫生健康局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谋县元马镇元东路66号

被投诉人2:云南中招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昆明市五华区王筇路176号绿地创海大厦21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与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的“元谋县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二次)”采购活动,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48-49页的评审因素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被投诉人的答复缺乏依据。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40页投标报价分值设置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被投诉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投诉事项3:本项目为二次招标,任意修改评分办法,降低价格分比例,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做相关条款。

投诉人诉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我局予以受理,依法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48-49页的评审因素将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故责令暂停招标采购工作,修改根据相关规定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采购工作。

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不成立。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谋县人民政府或楚雄彝族自治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谋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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