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5月15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投诉的项目为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3zfcg00056
- 项目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鹏博大厦A座1104室
- 被投诉人:甘肃衡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986号第2幢第7层第702室
- 中标供应商:甘肃华创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309号金东电子电脑城4楼2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投诉,我机关对其投诉进行了核查。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未认真对待质疑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不公正行为
经核查,评标委员会中的个别专家曾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但并未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在本项目的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有误,以不合理条件对投诉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因此,投诉人关于评审专家评审不客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他投诉理由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我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 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 对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 对采购人代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由采购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机关备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对待投诉人的质疑,及时回复并解决问题,确保透明公正的采购过程。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和客观性,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待遇。
- 评标委员会在符合性审查环节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避免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采购人代表在符合性审查环节应认真审核投标文件,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以上处理结果和建议均为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的文案。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39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3zfcg00056)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023zfcg00056项目预算:473.4万元
投诉人: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鹏博大厦A座1104室
被投诉人:甘肃衡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986号第2幢第7层第702室
中标供应商:甘肃华创伟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309号金东电子电脑城4楼23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3年5月15日收到的陕西海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全文印管理输出系统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对投诉人的质疑未能认真对待。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中有受过行政处罚的专家,对评审专家在本次评审时带有倾向性及评审的客观公正性提出投诉。
经核查,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个别专家因此前在其他项目评审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但并未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故其参加本项目评审活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未提供兼容性证明、其核心产品技术参数有负偏离为由,认定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其所投软件产品厂家出具的能够与采购人现有审判业务系统电子签章兼容的《承诺书》未予认可,而对其他供应商提供的由采购人出具的兼容性佐证材料予以认可,该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根据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10)所投标货物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以及“评标办法技术部分参数响应中‘所投产品配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得25分。参数每有一项负偏离扣2分,扣完为止’”的规定,投诉人所投核心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应作扣分处理,并非认定其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且根据投诉人投标文件等材料,不足以证明投诉人所投货物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因此,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有误。故投诉人关于评审专家评审不客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对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4、对采购人代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由采购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我机关备查。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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