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由陕西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西安诺恩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陕西省信访局和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陕西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涉及评分标准的排他性、歧视性和倾向性,以及人员保障和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RCZB20230007
- 项目名称: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3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西安诺恩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万象城T4号楼1614室
- 被投诉人:陕西省信访局
- 地址:西安市皇城东路6号
- 被投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29层2901号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陕西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CS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具有倾向性和指向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人员保障1”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人员保障2”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实施案例”具有排他性。
陕西省财政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和项目原论证专家进行调查,最终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3、5、6;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4、7部分成立,由于本项目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的规定,陕西省财政厅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驳回投诉事项2、3、5、6;
- 投诉事项1、4、7部分成立;
-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评分标准的设计上,要确保公平、公正,避免排他性、歧视性和倾向性的情况出现。
- 对于企业能力的评估,应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指标,避免某些指标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
- 在人员保障方面,应公平对待各个供应商,避免倾向性和排他性的要求。
- 在文件编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范,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工作,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陕西省财政厅将持续关注类似问题,并加强监督和指导,保障政府采购的公正和合规性。
执法机关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
一、项目编号:HRCZB20230007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诺恩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新街万象城T4号楼1614室
被投诉人:陕西省信访局
地址:西安市皇城东路6号
被投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29层2901号
四、基本情况
2023年3月2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CS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2.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具有排他性和倾向性;3.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具有倾向性和指向性;4.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人员保障1”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5.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人员保障2”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6.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7.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实施案例”具有排他性。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称采购人、代理机构、本项目原论证专家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3、5、6;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4、7部分成立,因本项目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文件编制不规范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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