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9日,由陕西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西安智企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陕西省信访局和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的地址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RCZB20230007
- 项目名称: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3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西安智企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 被投诉人:陕西省信访局,地址:西安市皇城东路6号
- 被投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29层2901号
基本情况
2023年3月9日,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陕西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CS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具有排他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具有歧视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具有排他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人员保障1"具有排他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歧视性;
- 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实施案例"评审因素存在歧义,不合理。
陕西省财政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并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本项目原论证专家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3、4、5。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6部分成立,因本项目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文件编制不规范问题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投诉事项2、3、4、5被驳回。投诉事项1、6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文件编制不规范问题。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对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进行合理设计,避免排他性和歧视性要求的出现,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 在评审因素的设置中,要明确、清晰地表述要求,避免歧义和不合理的情况出现;
- 在文件编制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文件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更加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投诉处理的专业性和合规性,为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RCZB20230007
二、项目名称: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智企有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投诉人:陕西省信访局
地址:西安市皇城东路6号
被投诉人: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3269号旺座曲江E座29层2901号
四、基本情况
2023年3月9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陕西省“智能信访”一期工程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CS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等级证书”具有排他性;2.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具有歧视性;3.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综合能力”部分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安全集成服务资质”具有排他性;4.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人员保障1”具有排他性;5.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软件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歧视性;6.澄清后的评分标准中的企业能力“实施案例”评审因素存在歧义,不合理。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本项目原论证专家进行调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3、4、5;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投诉事项1、6部分成立,因本项目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文件编制不规范问题限期改正。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陕西省财政厅
2023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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