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投诉处理案例: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印刷服务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1月3日,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成都市裕枫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印刷服务项目。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1: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被投诉人2: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636
- 项目名称: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印刷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市裕枫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4799号
- 被投诉人1: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荆路9号、13号
- 被投诉人2: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路101号(丰德成达中心10层)
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2年10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1月9日,成都市裕枫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提出书面质疑。2022年11月15日,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1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截至2022年12月7日,本项目尚未开标,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国家认可的技术职称"范围广泛,使潜在供应商不能准确提交证明文件,应精确到专业技术职称。
投诉事项2: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5.6.2评分标准
采购包1:三、信誉(9.5分)(一)相关认证(2.5分)3.投标人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027001系列)',得0.5分"。此项条件设置与本项目无关。
投诉事项3: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5.6.2评分标准
采购包1:五、制度保障及服务方案(5分)"中的"优于"表达不明确,使潜在供应商不能客观描述自身的优点哪些才符合"优于"的具体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投诉事项1、3因投诉人申请撤回,本机关终止处理程序。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3年1月3日
- 处理人:四川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3终止处理程序;投诉事项2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国家认可的技术职称"的范围,以便潜在供应商能够准确提交证明文件,避免范围过于广泛导致不准确的情况发生。
- 在评标办法中,确保评分标准与项目相关,避免设置与项目无关的条件,以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 在制度保障及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中,明确表达"优于"的具体要求,使潜在供应商能够客观描述自身的优点,并符合明确的要求。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招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和相关方的满意度。
以上为处理依据和处理结果,根据用户提供的内容生成的文案。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3〕1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636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印刷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裕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西源大道4799号
被投诉人1: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黄荆路9号、13号
被投诉人2: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路101号(丰德成达中心10层)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2年10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2年11月9日,成都市裕枫科技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提出书面质疑。2022年11月15日,四川省教育融媒体中心(四川教育电视台)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1月28日,四川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第二次更正公告。截至2022年12月7日,本项目尚未开标,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国家认可的技术职称”范围广泛,使潜在供应商不能准确提交证明文件,应精确到专业技术职称。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中“5.6.2评分标准采购包1:三、信誉(9.5分)(一)相关认证(2.5分)3.投标人获得‘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027001系列)’,得0.5分”。此项条件设置与本项目无关。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5.6.2评分标准采购包1:五、制度保障及服务方案(5分)”中的“优于”表达不明确,使潜在供应商不能客观描述自身的优点哪些才符合“优于”的具体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3因投诉人申请撤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机关终止处理程序。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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