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11月23日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总院营养科肠内营养制剂耗材(国产)年度供应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2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宁夏熙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总院营养科肠内营养制剂耗材(国产)年度供应商相关事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8552
- 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总院营养科肠内营养制剂耗材(国产)年度供应商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宁夏熙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银川贺兰县德胜锦林水岸5—1—401
- 被投诉人2: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陕商大厦A座商办综合楼1801
- 相关供应商:宁夏丽康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商务大厦3106
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熙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总院营养科肠内营养制剂耗材(国产)年度供应商提出以下投诉内容:
- 宁夏丽康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文件。
- 相关供应商宁夏丽康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康佑食品有限公司、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 采购人与中标单位之间存在串标,本次招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
- 中标单位所投产品为进口的蔻肌分离乳清蛋白粉。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经核实处理,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得出以下结论:
- 投诉人的第1项、第3项部分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 投诉人的第2项、第3项部分、第4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情况,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被驳回,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2年11月23日
-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提供真实准确的文件和信息,避免使用虚假文件。
- 与其他供应商保持独立竞争,避免串通投标行为。
- 采购过程中应公正、公平,遵循招标文件的要求,避免存在指向性的技术参数。
- 在产品投标中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避免使用与招标要求不符的产品。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类似投诉问题的发生,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采购活动的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44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8552
二、项目名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总院营养科肠内营养制剂耗材(国产)年度供应商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熙维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贺兰县德胜锦林水岸5—1—401
被投诉人2:宁夏骋翔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以西陕商大厦A座商办综合楼1801
相关供应商:宁夏丽康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商务大厦3106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宁夏丽康保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虚假文件。2、相关供应商宁夏丽康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康佑食品有限公司、宁夏亚弘元科贸有限公司存在串通投标情形。3、采购人与中标单位之间存在串标,本次招标文件中的产品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4、中标单位所投产品为进口的蔻肌分离乳清蛋白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第1项、第3项部分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第2项、第3项部分、第4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必要的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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