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中诚有为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
- 项目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6月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中诚有为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5层1517号
- 被投诉人1: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801-802
- 被投诉人2: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光明路136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中诚有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2022年4月19日就"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服,于2022年5月7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提起投诉。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于2022年5月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综合评分明细表实施方案与售后保障措施存在不够细化和量化。
投诉事项2:采购清单内容减少,本项目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并未变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投诉事实依据:
-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的评审标准未明确,导致评审人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项目前期已有完整的设计和明确的产品要求及技术功能要求,因此技术方案中的多余要求与实际需求不符,给予评审人员自主裁量权。此项目为前端监控设备的采购、销售、安装、调试项目,评分中的实施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缺乏明确的需求和评审标准,与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一致,且方案评分未进行量化,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 关于投诉事项2,项目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删除了"控制电脑8套"的采购清单内容,但未变更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和2不成立。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日期:2022年6月7日
处理人: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对被投诉人提出以下建议:
- 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应明确具体,避免给评审人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减少评审主观因素的影响。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技术方案和售后服务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评审标准,确保与项目实际需求相符,并进行量化评分,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 在项目进行变更时,应及时更新采购清单内容,并相应调整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确保采购标准和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招标采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案件的发生,促进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甘财采管〔2022〕15号)
一、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
二、项目名称: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中诚有为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4栋1单元15层1517号
被投诉人1: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4栋4单元801-802
被投诉人2: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住所: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光明路136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中诚有为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四川致恒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就“甘孜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数字林草”前端监控视频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332020220001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5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5月9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综合评分明细表实施方案与售后保障措施存在不够细化和量化。
投诉事项2:采购清单内容减少,本项目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并未变化,擅自提高采购标准,造成财政资金浪费。
投诉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七章综合评分明细表备注“投标文件方案中各项内容凭空编造、前后不一致、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与项目实施完全无关、原理(常识)错误以及实际不可实现的夸大描述等视为编制错误。得分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其中的评审标准未明确,何为不适用项目实际情况、夸大描述未明确且难以量化,且采购文件也未明确的要求,给评审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项目前期有完整的设计,采购文件中有明确、完整的产品要求以及技术功能要求,所以技术方案8分中再要求投标人对“总体设计思路及技术架构方案”、“具有详尽的系统功能结构及描述技术方案”进行制定属于多余要求,与实际需求不符,又给了评审人员自主裁量权;此项目为前端监控设备的采购、销售、安装、调试项目,评分中的实施方案在采购文件中技术要求与商务要求并无明确的需求,也无标准;评分中的售后服务方案10%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指定的售后保障方案进行评审,在采购文件中并无明确的需求,也无标准;此项目作为一个货物采购项目,有多达36分的方案主观未量化评分,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于2022年4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删除了“控制电脑8套”,却未更改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甘孜藏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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