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29日,由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对2021年机房电脑询价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的回应,因此向处理机构提出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4032021000088
- 项目名称:2021年机房电脑询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 处理机构: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
- 采购人: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
- 代理机构:无
- 相关供应商: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做法对供应商实施了歧视待遇,违反了相关规定。投诉人指出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而这种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投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质量要求。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投诉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并认为此次采购活动并未将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资格要求或符合性审查事项。投诉人表示,为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并未对任何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第一部分的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并且不得采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
经审查,此次采购活动并未将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资格要求或符合性审查事项。考虑到采购的电脑将用于学生机房,使用人群为中小学生,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要求较高,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是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有充分保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对产品质量负责的要求,并未对任何供应商实施差别或歧视待遇。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处理机构的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此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或攀枝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几点: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在制定采购文件时,要明确、详细地列出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要求,并确保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采购人在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和比选时,要公正、平等地对待各个供应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采购人可以借鉴其他地区或行业的成功经验,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 加强沟通和协调,及时回应供应商的疑问和投诉,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高采购管理水平,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关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机房电脑询价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望天坝1号汇金广场1幢1层237号
被投诉人: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
地址:攀枝花市西区建兴路24号
四川开元众创科技有限公司不满意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对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2021年机房电脑询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0403202100008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依法予以受理。
2022年1月6日,我局向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
2022年1月11日,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向我局提交了《攀枝花市西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2021年学生机房电脑采购项目的情况说明》,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要求提供厂家承诺函。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此项目售后服务承诺函,该做法是以厂家承诺的方式对供应商实行歧视待遇,违反《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文件明文规定。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附件1中(二)技术参数部分内容“19.售后服务要求:投标产品原厂免费保修时间为3年,并且3年免费提供上门服务,提供制造厂家针对此项目售后服务承诺函。”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
二、审查情况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三)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者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以及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经查,此次采购活动并未将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此次采购的电脑用于学生机房,使用人群为中小学生,对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要求相对较高,采购人为确保产品使用过程中质量及售后有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并未对任何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我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或者攀枝花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攀枝花市西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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