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五、六标段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01月13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宁夏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五、六标段。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和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9039
-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五、六标段
- 处理日期:2023年01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宁夏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83号-3-307/308室
-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欣路3号
- 被投诉人2: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宁夏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天源财汇中心C座14、15楼
- 相关供应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B座7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夏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称,以下为投诉内容:
- 中标供应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 中标供应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3年01月13日
-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在采购过程中,确保与其他投标人之间不存在管理关系,以避免被指责取消中标资格。
- 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声明函,避免提供虚假材料引发投诉。
以上为对投诉处理案例的解析和建议。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五、六标段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3年第2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0141009039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综合监管能力提升项目五、六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宁夏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83号-3-307/308室
被投诉人1: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阅欣路3号
被投诉人2:宁夏国际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贺兰县德胜商住区虹桥南街天源财汇中心C座14、15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B座7楼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中标供应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管理关系,应取消其中标资格。2、中标供应商杭州携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内容不实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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