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四川天府新区文创和会展局2021年全民健身设施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6日,由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欧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事项为采购人违法改变评审结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186202100254
- 项目名称:四川天府新区文创和会展局2021年全民健身设施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欧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层1号
- 被投诉人: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0层2015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投诉事项为采购人违法改变评审结果。经审查,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1年10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1年11月15日、11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先后两次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出更正;2021年12月9日,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本项目招标评审;2021年12月20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2022年1月7日,投诉人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书面质疑函;2022年1月20日,采购代理机构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月26日,投诉人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审查,认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3月9日
- 处理人: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
- 处理结果:根据现有证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提供准确、全面的答复和解释,与投诉人积极沟通,尽可能解决纠纷,避免投诉升级。
- 做好招标文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其内容准确无误,避免因错误或不清晰的文件而引发投诉。
-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查机制,确保招标过程的合规性,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案例中避免投诉,保障采购项目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天财采〔2022〕03号)
一、项目编号:510186202100254
二、项目名称:四川天府新区文创和会展局2021年全民健身设施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欧卡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666号2栋2层1号
被投诉人:四川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0层201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采购人违法改变评审结果。经审查,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1年10月27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1月23日,采购代理机构先后两次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更正公告,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出更正;2021年12月9日,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本项目招标评审,2021年12月20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2022年1月7日,投诉人认为采购人违法改变评审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书面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1月26日,投诉人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人投诉。
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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