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云南师范大学2021-2023年呈贡校区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0月21日,由云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云南师范大学、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和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云南师范大学2021-2023年呈贡校区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不公平、不公正,中标候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和定义不清楚,采购需求偏离且排斥潜在供应商,评标程序违法,以及评标办法未细化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Z2100323B030016
- 项目名称:云南师范大学2021-2023年呈贡校区安保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昆明市盘龙区桃源街39号盘龙电子商务创业园五楼
- 被投诉人1:云南师范大学
- 地址: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
- 被投诉人2: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中天融域小区17幢1单元4楼401-404号
- 供应商: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邮路1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向财政厅投诉了云南师范大学2021-2023年呈贡校区安保服务采购项目的多个问题:
- 评标过程不公平、不公正,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在打分过程中对潜在供应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侵害了投诉人公司的合法权益,成交结果严重损害了投诉人公司的利益,要求重新评审。
- 中标候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包括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等人员资质证明。
- 招标文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定义不清楚。
- 招标文件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各种相关资质,如无人机驾驶证等,对潜在供应商存在排斥,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了公平、公正采购营商环境。加分条款的设置可能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 招标评标程序违法,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没有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没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的问题。
- 评标办法未细化,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根据特定条款制定评标办法,涉嫌以概念化资格条件实现控标目的,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3、4、6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5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财政厅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本案投诉事项3、4、6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5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财政厅驳回了投诉。处理日期为2022年1月11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
- 评标过程需要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成员应遵守评分规则,确保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杜绝畸高畸低的情况发生。
- 中标候选人的资质应进行严格审核,避免虚假证明材料的出现,确保中标结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 招标文件应明确定义,避免模糊、倾向性的表述,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理解和遵守招标要求。
- 采购需求应合理,不应设置过高或过于特殊的资质要求,避免排斥潜在供应商,维护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 采购过程应按照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进行采购意向公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确保公开、透明、公正的采购过程。
- 评标办法应细化评审标准和打分区间,避免概念化资格条件和不合理的待遇,确保对所有供应商公平、公正待遇。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原则,促进良好的采购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2号
一、项目编号:ZZ2100323B030016
二、项目名称:云南师范大学2021-2023年呈贡校区安保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1-10-21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瑞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北京市北京市昆明市盘龙区桃源街39号盘龙电子商务创业园五楼
被投诉人1:云南师范大学
地址:云南省云南省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聚贤街768号
被投诉人2:云南中咨海外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中天融域小区17幢1单元4楼401-404号
供应商:云南滇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邮路1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1.本项目评标过程不公平、不公正,甚至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打分时,对潜在供应商有畸高畸低的情形,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成交结果也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请求依法纠正,重新评审。2.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中标候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谋取中标。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人员资料涉嫌造假(如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等所有要求提供的人员资质证明)。3.招标文件在评审过程中容易导致倾向性,而且定义不清楚。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技术及商务偏离等部分,要求各潜在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人员的各种相关资质进行响应(如无人机驾驶证)等,对潜在供应商存在排斥,严重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采购营商环境;同时,此项加分条款的设置,完全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为某一潜在中标人设下的优势条款,有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5.本次招标评标程序违法,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购前采购人没有按照要求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没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招标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公开、不透明。6.本项目评标办法评审因素未细化,且未量化到相应区间,而是根据本项目某些特定条款制定评标办法,以内容完整详尽,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可行性强、优良等作为评审标准核定评审打分。涉嫌以概念化资格条件实现控标目的,违反公平公正原则,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性质恶劣,完全漠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3、4、6在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2、5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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