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山东临沂投诉处理案例:华盛农业药械vs.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0月14日,由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投诉。投诉内容涉及青海省海北州草原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建设项目包一。投诉人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质疑的答复,并要求重新开展招标,以及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处罚。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中天路1号,邮编:276000
- 法定代表人:张士志,联系电话:0539-8488612
- 授权代表人:丁华,联系电话:18997481600
- 被投诉人: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宏一号D区4号楼2单位2102室,邮编:810000
- 联系人:郭女士,联系电话:0971-8867227
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公司因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北州草原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建设项目包一"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书。投诉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在未通过资格审查时,被投诉人未及时告知。
-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投标书提交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证明是近半年(连续六个月)的。
-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提交的所有缴纳证明都是真实的。
投诉人的请求是重新开展招标,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处罚。
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以下是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调查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当日以电子邮件
"告知函"
的形式告知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漏、缺或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事项,并不存在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况(告知的是投诉事项2)。因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调查情况
根据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书》的94-156页涉及纳税方面的资料共计58张。经调查发现:
- 存在2020年12月天津和2021年3月山东其他外公司开具的进项增值税票共28张,而投诉人未提供销项增值税票证明,不符合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要求。
- 存在2021年3、5和6月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张票据,不符合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要求。
- 存在2021年1-6月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张票据,不符合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的要求。
- 存在2021年1、2、6、7月个人所得税四张票据,不符合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要求。
- 只有2021年1-8月共计16张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书》中漏装、未装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属于未完全符合投标资格要求,因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调查情况
原质疑书中未涉及投诉事项3,但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复核和答复时提到了纳税票据证明资料可能存在虚假。经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罗庄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函调核实,确认投标书中提供的5张纳税复印件证明材料属实。被投诉人对于疑似虚假的票据资料没有进行认真核实,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因此,投诉事项3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投诉事项1和2,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公司的投诉不成立,予以驳回。
针对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由于招标代理机构超出了质疑事项的答复范围,导致了矛盾纠纷的产生。根据《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七条(十.3)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并记3分的处罚,并要求其针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北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决定由海北州财政局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的类似投诉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建议在招标过程中注意以下几点: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投标人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 在质疑答复过程中,认真核实投标人提供的票据资料,避免因未认真核实而引发矛盾纠纷。
- 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质疑事项的范围进行答复,避免超出范围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 在招标过程中,及时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并要求被投诉人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据,确保透明公正。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海北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北财〔2021〕709号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中天路1号邮编:276000
法定代表人:张士志联系电话:0539-8488612
授权代表人:丁华联系电话:18997481600
被投诉人: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宏一号D区4号楼2单位元2102室邮编:810000
联系人:郭女士联系电话:0971-8867227
2021年10月14日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满意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海北州草原极高火险区(高火险区)建设项目包一"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及时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专家论证和其他有关材料文件。
二、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投诉人在未通过资格审查时”被投诉人未及时告知。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投标书提交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的证明是近半年(连续六个月)”的。
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提交的所有缴纳证明都是真实的”。
投诉请求:重新开展招标。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处理处罚。
三、调查情况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调查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当日以电子邮件“告知函”告知你公司《投标文件》中漏、缺或不符合资格要求的事项,不存在侵害合法权益(告知的是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调查情况:《投标文件》94-156页涉及纳税方面资料58张。其中:有2020年12月天津、2021年3月山东其他外公司给投诉人开据的进项增值税票二十八张,未有投诉人开出的销项增值税票证明,不符合资格要求的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要求;有2021年3、5和6月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张,不符合资格要求的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要求;有2021年1-6月资源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张,不符合资格要求的近半年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要求;有2021年1、2、6、7月个人所得税四张,不符合资格要求的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要求。只有2021年1-8月计十六张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符合资格要求。
综合以上情况,按《招标文件》〔青海和鑫公招(货物)2021-025,P51页〕要求,《投标书》漏装、未装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属未完全响应投标资格要求,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调查情况:原《质疑书》中未涉及事项,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复核、答复时,答复了纳税票据证明资料虚假,但总体不影响投诉人不满足“近半年(连续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资格的实事。投标书中“疑似虚假的5张纳税复印件证明材料”,经向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罗庄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局函调核实,属实事真实材料;被投诉人对答复“疑似票据资料虚假”没认真认定核实,引起矛盾纠纷或激化矛盾导致投诉,投诉事项3成立。
四、处理决定
一、山东华盛农业药械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事项1、2依法予以驳回。
二、青海和鑫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超出质疑事项答复等,造成在质疑答复中引起了矛盾纠纷或在答复过程中激化矛盾导致投诉。依据《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修订版)第十七条(十.3);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并记3分的处罚,并要求针对以上问题做出整改。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北州人民政府或青海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海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北州财政局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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