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08日,由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康康文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I53A00621001578
- 项目名称: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康康文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房山区书院南街13号院2号楼3层317
- 被投诉人1: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1号
- 被投诉人2: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在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因此向云南省招生考试院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包括:
- 采购人于2021年9月10日将《云南省教育视频能力平台建设技术规范》发送给特定范围的供应商,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此举涉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 招标文件要求在开标前就提供完整的投标样品及清单,招标人在开标前已获取潜在投标文件的关键信息,存在潜在投标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违反招投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云计算服务、教育视频能力平台和LED显示屏、LED显示系统、大屏改造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采购人违反云南省政府规定,将这些产品交由非集中采购代理采购。
- 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差距过大,采购人未合理制定最高限价。
-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要求针对特定视频会议厂商的设备,排除其他同类产品品牌,存在恶意排他行为。
- 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指标要求中存在与特定品牌相关的参数设计,排除其他同类产品品牌,存在恶意排他行为。
- 招标文件中的测试项设定存在特定供应商倾向性,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 涉及的规范文件《云南省教育视频能力平台建设技术规范》为非法规范,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不明确。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了调查、审查,并根据查清的事实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查清的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2、4、5、6、7、8、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1、1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云南省财政厅于2022年1月10日作出处理决定,具体处理人和处理结果不详。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的风险: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和相关规范进行招标文件的编制,确保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样品及清单的提交时间,避免潜在投标人信息泄露的风险,并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
- 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执行,避免将属于集中采购的产品交由非集中采购代理采购。
- 合理制定预算金额和最高限价,确保合理性和公正性。
- 在技术指标要求中,避免过度偏向特定品牌或厂商,确保公平竞争和多元选择。
- 设定测试项时,要与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避免特定供应商倾向性的设定。
- 使用合法、规范的技术规范文件,确保制定的标准和要求明确,并遵循国家信息化系统建设安全发展的需要。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以防范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投标过程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1号
一、项目编号:I53A00621001578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视频会议系统升级改造项目
采购日期:2021-11-08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康康文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市辖区房山区书院南街13号院2号楼3层317
被投诉人1:云南省招生考试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61号
被投诉人2:云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西路32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于2021年9月10日将《云南省教育视频能力平台建设技术规范》发送给特定范围的供应商,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项目向特定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涉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2.招标文件要求开标前就提供完整的投标样品及清单,招标人在开标前即已经获取到了潜在投标文件的关键信息,存在潜在投标人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的风险,违反招投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3.云计算服务、教育视频能力平台和LED显示屏、LED显示系统、大屏改造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产品,采购人违反云南省政府规定,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产品交由非集中采购代理采购。
4.预算金额同最高限价差距过大,采购人未合理制定最高限价。
5.招标文件第七章3.3.3商务评分的评审因素(1)服务质量保障措施采的第一档次:投标人具有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购需求。据了解具备通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仅有通信运营商,其他企业均不具备通信通信业务经营许可。本项目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6.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指标要求中,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主机2-6项参数、一体化会议终端1-4项参数完全是根据特定视频会议厂商的设备量身设计,行业内仅好视通产品(型V5、好视通一体化云会议终端)完全满足,通过设置特定产品的参数设计排除其他同类产品品牌,存在恶意排他行为。
7.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指标要求中,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主机第3、5、6、8项参数、教育视频能力平台cPaaS互动能力第3、4项参数完全是根据特定视频会议厂商的设备量身设计,行业内仅好视通产品完全满足,通过设置特定品牌的的参数设计排除其他同类产品品牌,存在恶意排他行为。同时,录制WMV、WMA多种格式的文件,属于Windows系统功能,说明招标产品是以Windows系统为基准,不符合国家信息化系统建设安全发展需要。
8.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指标要求中,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主机第4、9、10、11、14项参数、一体化会议终端第15、16、20项参数完全是根据特定视频会议厂商的设备量身设计,行业内仅好视通产品完全满足,通过设置特定品牌的的参数设计排除其他同类产品品牌,存在恶意排他行为。
9.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指标要求中,教育视频能力平台cPaaS互动扩展能力第2、6项参数、高清视频会议终端主机第3项参数完全是根据特定视频会议厂商的设备量身设计,行业内仅好视通产品完全满足,通过设置特定品牌的的参数设计排除其他同类产品品牌,存在恶意排他行为。同时匿名登录的设计并不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
10.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指标要求中,教育视频能力平台aPaaS互动房间能力第2项参数参数完全是根据特定视频会议厂商的设备量身设计,行业内仅好视通产品完全满足,通过设置特定品牌的的参数设计排除其他同类产品品牌,存在恶意排他行为。同时匿名登录的设计并不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
11.招标文件第七章3.3.2中,(1)测试目的基于《云南省教育视频能力平台建设技术规范》,从参测厂商中遴选符合规范要求的产品服务。通过招标文件投诉人无法得知《云南省教育视频能力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无法获取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2)本次采购的平台为“教育视频能力平台”,而测试项中几乎没有测试音视频通信的能力。测试项中存在无关功能性测试,存在严重的特定供应商倾向性。设定的技术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云南省1+N互动课堂建设要求,以及结合本招标文件上下文中对国产化的要求,大部分硬件终端均采用嵌入式硬件架构,而测试要求是必须使用基于PC上运行的IDE程序用来测试,明显不符合正常测试流程及系统安全性需要。
12.经查云南省教育厅未发布过所谓《云南省教育视频能力平台建设技术规范》的规范性文件,经咨询云南省教育厅也无该规范的合规性审核材料,因此此规范为非法规范,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不明确。
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审查,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查清的事实,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2、4、5、6、7、8、9、10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1、1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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