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广西医科大学武鸣校区图书馆家具采购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04月12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南宁聚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广西医科大学武鸣校区图书馆家具采购。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438—CGZX
- 项目名称:广西医科大学武鸣校区图书馆家具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04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宁聚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路西村老直队东北面仓库(路西村委旁)
- 被投诉人:
- 广西医科大学
-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指出诚晖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的产品项号1"卷帘"的生产厂家为广西诚晖科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但未能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和资格,投诉人认为其属于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2:投诉人怀疑诚晖公司提供了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根据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要求提供的型式检测报告和检测报告,投诉人查询多家检测机构后得知,诚晖公司并未申报相关的型武检测,因此投诉人怀疑其存在伪造投标材料的嫌疑。
投诉事项3:根据中标公告,诚晖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其产品生产制造商为广西诚晖科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但查询相关信息后发现该公司经营地址并非具备工业制造生产条件,且未登记有相关的生产基地信息,投诉人质疑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4:投诉人指出本项目超过了采购文件规定的60天招标有效期,且招标人未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也未在有效期间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投诉人认为招标人发布的中标结果更正公告行为违规,应将中标结果视为无效处理。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且不成立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成立。
处理结果
经处理,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被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本项目的中标结果被认定为无效。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广西医科大学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未来的采购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 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准确提供相关的生产资质和资格,避免虚假应标的情况发生。
- 提供真实有效的型式检测报告和检测报告,确保投标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准确提供生产制造商的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查性。
- 严格遵守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确保评标和定标工作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避免超期发布中标结果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医科大学武鸣校区图书馆家具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3年第21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G1—000438—CGZX
二、项目名称:广西医科大学武鸣校区图书馆家具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聚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路西村老直队东北面仓库(路西村委旁)
被投诉人:广西医科大学;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22号;广西南宁市朝阳路63号凤凰大厦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诚晖公司在投标本次采购项目分标2中标的产品项号1“卷帘”的生产厂家均为广西诚晖科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属于虚假应标。“卷帘”属窗饰产品或纺织产品,装饰材料。通过企查查、水滴信用等查询诚晖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没有与“卷帘”相关的生产资质及资格。
投诉事项2:诚晖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评标方法及评分标准“(2)成品检验报告分检测报告1—3、(3)检测报告分检测报告1—9”所要求提供对应的型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投诉人多方网络查询及电话咨询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家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广东)、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办公用品设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家具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江西)等等多家检测机构,得到的口头回复是该公司未申报过相关的型武检测,因此投诉人有理由怀疑该公司存在伪造投标材料的嫌疑。
投诉事项3:根据中标公告,诚晖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的产品生产制造商均为广西诚晖科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品牌为:鑫诚晖,根据信用中国、企查查、水滴信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信息等查询诚晖公司的经营地址为:南宁市安吉街道西乡塘区高新大道55号南宁安古万达广场2栋二十一层2123号办公室,该地址为写字楼不具备工业制造生产条件,亦未登记有该公司相关的生产基地信息,本项目大部分产品为家具产品,采购文件中对制造商生产能力和环境保护,履约实力等有明确的要求,该公司没有如实响应采购要求,因此投诉人质疑中标公司广西诚晖科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4:本项目中2022年7月15日截止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2022年7月22日第一次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至2022年12月2日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一)距离133天,远远超过了采购文件规定的60天招标有效期。招标人没有发公告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并且没有在投标文件有效期间做完评标和定标工作。本项目超过投标有效期仍做评标结果修改的更正公告这一行为是不符合招标法规及程序的,视同未完成评标和定标工作故应当以无效结果处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三)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3、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3、4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3、4。
投诉事项2成立。
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4月12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