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家具采购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9月20日,由湖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襄阳名伟家具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枣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枣阳市人民法院在《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家具采购》项目的回复存在异议,以及对襄阳龙博公司填写错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其响应内容与实质性不符。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未提供
- 项目名称: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家具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9月2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襄阳名伟家具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69号
- 被投诉人1:枣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 被投诉人2:枣阳市人民法院
- 地址1:湖北省枣阳市小张庄还建小区西侧路
- 地址2: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19号
- 相关供应商1:襄阳市龙博办公机具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清河村十组
基本情况
投诉人襄阳名伟家具有限公司针对枣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枣阳市人民法院在《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家具采购》项目的回复提出异议,并指出襄阳龙博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错误,并且其响应内容与实质性不符。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核实后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并且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 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影响采购公正,责令被投诉人1、2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处理依据,最终作出如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不成立。
- 投诉事项2成立,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
- 被投诉人1、2被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注意审查采购文件,确保采购文件的准确性和符合相关规定,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政策。
- 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响应文件。
- 提高对投诉的重视程度,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回复和处理,保证投诉事项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升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降低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家具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家具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襄阳名伟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69号
被投诉人:枣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被投诉人2:枣阳市人民法院
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小张庄还建小区西侧路;地址2:湖北省枣阳市人民路19号
相关供应商1:襄阳市龙博办公机具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清河村十组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对被投诉人1、2就项目《枣阳市人民法院法庭审判家具采购》的回复存在异议;2.被投诉人1、2回复关于襄阳龙博公司填写错误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响应内容与实质性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三)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影响采购公正,责令被投诉人1、2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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