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北红安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投诉处理案例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红安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湖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红安县县级平台建设项目。被投诉人为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包括红安县融媒体中心。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AC2022073A
- 项目名称:湖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红安县县级平台建设项目(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0月0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悦海园商业1-2层(4)商
- 被投诉人: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黄州东坡大道58号
- 相关当事人:红安县融媒体中心
- 地址:湖北省红安县红金龙大道
基本情况
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湖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红安县县级平台建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HAC2022073A)招标。投标结果公告发出后,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机构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答复表示不满意,并于2022年8月16日向红安县财政局投诉。投诉请求包括对项目评审过程的复核,以及废标处理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要求。
红安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26日正式受理了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红安县县级平台建设项目(二次)的投诉请求。接受投诉后,财政局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了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所涉及的材料进行了审查。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红安县财政局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
投诉人未在开标现场提出任何异议,并在确认文件上签字,视为认可开标程序。经调查,开标程序合法、公正、合规。因此,此项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投诉人未提供合法性相关证明资料,无法证明投诉的合理性。因此,此项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3、4、5、6、8、9、11
投诉人提供的投诉依据仅为厂家问询和查询的官网产品宣传资料,无法作为评审依据。经再次论证认定,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上述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7
该投诉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但质疑已过有效的质疑期限,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因此,此项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10
评审委员会已对投标公司的报价进行了认定,且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支持其质疑。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予以驳回。
根据以上处理依据,红安县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处理。
处理结果
红安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11的投诉处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注重以下事项: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开展评审过程,确保程序合法、公正、透明。
- 提供清晰、准确的解释和答复,以满足投诉方的合理需求。
- 在评审过程中,充分考虑并尊重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竞争环境。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质疑和投诉的受理条件和期限,以避免无效的投诉。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确保公正裁决。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避免类似投诉案例的发生。被投诉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实施,并注重与相关方的沟通和合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红安县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湖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红安县县级平台建设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关于湖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红安县县级平台建设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中央商务区悦海园商业1-2层(4)商
被投诉人: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黄州东坡大道58号
相关当事人:红安县融媒体中心
地址:湖北省红安县红金龙大道
三、基本情况
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参加湖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红安县县级平台建设项目(二次)(采购项目编号:HAC2022073A)招标。中标结果公告发出后,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湖北保都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2年8月16日向我局提起投诉,并要求我局对此项目评审过程进行复核,以及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我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于2022年8月26日正式受理了武汉市天翼达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红安县县级平台建设项目(二次)的投诉请求。受理该投诉后,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并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事项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函、投诉人的补正资料、招标代理公司的情况说明材料、中标供应商(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我局已于2022年8月27日前往红安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阅开标现场监控记录,发现在开标会议现场,主持人多次询问投标人对开标程序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诉人现场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且签字确认,视为认可开标程序。经调查,开标程序合法、公正、合规。此项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2:经调查,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且投诉人未提供证据来源取得方式的合法性相关证明资料。此项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3、4、5、6、8、9、11:经调查,投诉人的投诉依据仅为厂家问询和查询的官网产品宣传资料,不能作为评审和判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依据;2022年9月21日,我局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投诉事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诉函、投诉人的补正资料、招标代理公司的情况说明材料、中标供应商(成都德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资料,再次论证认定中标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此几项投诉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7:经调查,此项投诉内容是对招标文件的质疑,该质疑已过有效的质疑期限,因此该条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予以驳回。
投诉事项10:经调查,评审当日评标委员会已对武汉市东立羽丰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作出合理报价的认定,且投诉人也并未提供该公司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11投诉均不成立,现作驳回投诉处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向红安县人民政府或黄冈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红安县财政局
2022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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