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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桂林高新区七星园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道路监理服务采购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3日 11:48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隆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桂林高新区七星园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道路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1-G3-990570-GXJT),对被投诉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LZC2021-G3-990570-GXJT
  • 项目名称:桂林高新区七星园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道路监理服务采购
  •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隆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北侧1-2-6-387号
  • 被投诉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桂林市七星路77号
  • 相关供应商: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8号
  • 当事人:(未提供详细信息)

基本情况

投诉人针对桂林高新区七星园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道路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G3-990570-GXJT),向被投诉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十九条的规定,经过审查合格,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受理了此投诉,并进行了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1. 处理依据:
  2. 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公示的中标单位拟投入的人员在其他项目中有任职,列举事实依据1-6,没有逐一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 投诉人所收集信息,中标供应商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桂林公司)在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里的入库人数为45人,其中项目总监为30人,监理员为15人;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对化工桂林公司的注册人员进行查询,该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为25人;
    • 化工桂林公司在和平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三期(2-2)期监理服务-Ⅱ标段项目,该项目最低配置人员为9人;
    • 化工桂林公司注册总监陈泰华在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里锁卡两个项目;
    • 化工桂林公司注册总监莫毅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研发中心项目总监工程师,该项目最低配置人员为11人;
    • 化工桂林公司注册总监张清宇为年产120万条绿色安全高性能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总监工程师,该项目最低配置人员为14人。
    • 请求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查核证,取消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中标供应商资格。
  3. 审查事实:

    根据投诉事项,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附件及调取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1-1、1-2经核查,截止于本项目投标日,化工桂林公司在职有资质的监理人员为11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为31人,监理员为86人,并非投诉人所提供的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和四库一平台所查询到的45人。
    • 投诉事项1-3经核查,化工桂林公司所中标的和平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三期(2-2)期监理服务-Ⅱ标段项目因业主方面原因至今无法开工建设,经项目业主与化工桂林公司于2021年8月1日签订协议说明同意化工桂林公司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对拟投入的人员灵活使用或另行安排;
    • 投诉事项1-4经核查,由化工桂林公司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陈华泰在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里处于正常启用状态,不是锁卡状态,并且该人员并非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拟投入项目人员,与本项目无关。
    • 投诉事项1-5经核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载明的内容为该项目监理人安排不少于6名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服务,监理机构人员要求总监理师1名,其余监理工程师≥5名,并不是投诉人所提供的最低配置11人。
    • 投诉事项1-6经核查,年产120万条绿色安全高性能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的监理单位为辽宁工业大学锦州建设监理公司,与化工桂林公司无关。
  4.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投诉。

如果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确保招标文件中监理人员配备符合规定,避免出现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情况。
  • 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身在其他项目中的人员配置符合要求,避免被投诉人以缺乏事实依据为由驳回投诉。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项目管理和遵循相关规定,以提高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避免类似的投诉纠纷。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星财采〔2021〕1号)

一、项目编号:GLZC2021-G3-990570-GXJT

二、项目名称:桂林高新区七星园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道路监理服务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隆欣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朝阳路北侧1-2-6-387号

被投诉人: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路77号

相关供应商: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18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桂林高新区七星园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一期)EPC项目道路监理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1-G3-990570-GXJT)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向本局投诉。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合格,本局予以受理,通过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1)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公示的中标单位拟投入的人员在其他项目中有任职,列举事实依据1-6,没有逐一提供证据证明。具体情况如下:

1-1、投诉人所收集信息,中标供应商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桂林公司)在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里的入库人数为45人,其中项目总监为30人,监理员为15人;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四库一平台)对化工桂林公司的注册人员进行查询,该公司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为25人;

1-3、化工桂林公司在和平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三期(2-2)期监理服务-Ⅱ标段项目,该项目最低配置人员为9人;

1-4、化工桂林公司注册总监陈泰华在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里锁卡两个项目;

1-5、化工桂林公司注册总监莫毅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研发中心项目总监工程师,该项目最低配置人员为11人;

1-6、化工桂林公司注册总监张清宇为年产120万条绿色安全高性能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总监工程师,该项目最低配置人员为14人。

请求就上述事项调查核证,取消中国化学工业桂林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资格。

(2)审查事实

根据投诉事项,本局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附件及调取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1-1、1-2经核查,截止于本项目投标日,化工桂林公司在职有资质的监理人员为117人,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为31人,监理员为86人,并非投诉人所提供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和四库一平台所查询到的45人。

投诉事项1-3经核查,化工桂林公司所中标的和平片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三期(2-2)期监理服务-Ⅱ标段项目因业主方面原因至今无法开工建设,经项目业主与化工桂林公司于2021年8月1日签订协议说明同意化工桂林公司根据自身生产需要对拟投入的人员灵活使用或另行安排;

投诉事项1-4经核查,由化工桂林公司所提交证据材料陈华泰在广西建筑企业诚信信息库里处于正常启用状态,并非锁卡状态,且该人员并非是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拟投入项目人员,与本项目无关。

投诉事项1-5经核查,粤港澳大湾区科技研发中心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所载明的内容为该项目监理人安排不少于6名监理人员常驻施工现场进行监理服务,监理机构人员要求总监理师1名,其余监理工程师≥5名,并不是投诉人所提供的最低配置11人。

投诉事项1-6经核查,年产120万条绿色安全高性能全钢载重子午线轮胎项目监理单位为辽宁工业大学锦州建设监理公司,并非化工桂林公司的监理项目,投诉人所提供的事实依据不实。

综上所述,投诉人所投诉事项所提供的事实依据均为网站公共服务平台网页截图及未经被投诉人同意使用的招标文件复印件自行计算、判断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配置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属主观臆想,缺乏事实依据。经书面审查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所承诺的监理人员配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无不妥。

2、处理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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