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北石家庄投诉处理案例: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河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苏州市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中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B2021103602110003
- 项目名称: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
- 处理日期:2022年03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苏州市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地址: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256号5号房间
- 被投诉人: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126号
- 相关供应商:重庆舟迪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新贸路1号
- 被投诉人: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 地址:河北省运河区黄河西路49号
基本情况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二次)”于2021年5月12日在河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为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6月3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公开招标,并于6月4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重庆舟迪科技有限公司。
然而,苏州市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之后,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12月31日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不予支持。随后,苏州格致于2022年1月12日向河北省财政厅提起了投诉。
在投诉中,苏州格致提到中标供应商重庆舟迪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品牌生产商上海同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存在行政处罚,并被责令停产,无法满足交货期要求。
处理依据
投诉事项经核实后认为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河北省财政厅驳回了苏州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此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供被投诉人参考:
- 在进行招标过程中,应严格审核供应商及其品牌生产商的资质和信誉,避免选择存在行政处罚的供应商。
- 在签订合同前,对供应商及其品牌生产商进行更加详细的调查和了解,确保其能够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产品。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投诉,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管理和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B2021103602110003
二、项目名称: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苏州市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256号5号房间
被投诉人: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南大街126号
相关供应商:重庆舟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新贸路1号
被投诉人:河北水利电力学院
地址:河北省运河区黄河西路49号
四、基本情况
“河北水利电力学院给排水实验室设备购置项目(二次)”2021年5月12日在河北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采购代理机构河北中机咨询有限公司。6月3日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6月4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重庆舟迪。12月28日苏州市格致科教仪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格致”)向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12月31日中科旭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对质疑事项不予支持。2022年1月12日苏州格致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中标供应商重庆舟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舟迪”)投标所使用的品牌生产商(上海同广科教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同广”),该品牌生产商存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无法完成生产,不能满足交货期等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冀财采投〔2022〕6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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