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采购工程款支付担保服务机构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采购工程款支付担保服务机构项目。该项目由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委托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107.19万元。投诉人为天津晟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主要内容涉及被投诉人1: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和被投诉人2: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主要投诉被投诉人2在回复函中未提供发票和收据等资料,导致投诉人无法达到退还条件,同时被投诉人2以不开具发票的方式谋取利益。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XYGK2021274
- 项目名称: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采购工程款支付担保服务机构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天津晟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1: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 被投诉人2: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采购工程款支付担保服务机构项目(项目编号为:XYGK2021274)由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107.19万元。被投诉人2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本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并于2021年10月22日和11月5日发布了更正公告。然而,由于资格审查阶段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该项目于2021年11月16日发布了终止公告,并于同日重新发布了公开招标公告。
投诉事项主要集中在被投诉人2的回复函中。尽管被投诉人2对投诉人的三项投诉进行了回应,但在退还招标文件费用时,被投诉人2要求投诉人提供发票、收据等资料。然而,被投诉人2在收取文件费后至今未向投诉人开具发票,也未出具收据。这导致投诉人无法满足退还条件,实质上形成不予退还的结果。被投诉人2以不开具发票的方式偏向于达到盈利目的。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质疑事项成立,其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和处理,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中的质疑事项成立,并确认该成立不会影响采购结果,项目将继续进行。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2(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供投标文件费用的发票和收据,确保透明度和合法性。
- 在与投诉人沟通和回复时,充分考虑投诉人的合理需求,避免给投诉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损失。
-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不开具发票等方式谋取私利或损害他人利益。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2在类似情况下更好地处理投诉,提升服务质量和公信力,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津滨财采政投决〔2021〕49号
一、项目编号:
XYGK2021274
二、项目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采购工程款支付担保服务机构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晟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2: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四、基本情况
天津港保税区建设服务中心采购工程款支付担保服务机构项目(项目编号为:XYGK2021274)由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107.19万元。被投诉人2于2021年10月9日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1年10月22日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采购公告与采购补遗文件。2021年11月5日发布本项目更正公告,更正事项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2021年11月16日发布终止公告,终止的原因为资格审查阶段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目前本项目已于2021年11月16日重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
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在其《回复函》中虽对投诉人的三项投诉进行了回应,但其对退还招标文件费用,要求提供发票、收据等资料,而被投诉人天津市兴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取文件费后,至今不仅未向投诉人开具发票,亦未出具收据,而其在退还费用时,不仅要求提供发票,而且还要出具收据。鉴于该公司至今未开具发票,导致投诉人无法到达退还条件,而实质上起到了不予退还的结果,亦该公司以该公司不开具发票而偏向到达盈利目的。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投诉事项中涉及的质疑事项成立,其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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