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3月郑州旅游职业学院烹饪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3月,由郑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郑州企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郑州旅游职业学院烹饪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郑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22-175
- 项目名称:郑州旅游职业学院烹饪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3月2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郑州企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40号601室
- 被投诉人1: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
- 被投诉人2:郑州旅游职业学院,地址:郑东新区金龙路188号
- 相关供应商:河南则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西、绿水路南泰宏建业国际城16号院7幢1单元24层2405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郑州旅游职业学院烹饪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向郑州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审查,该投诉符合法定必备条件和程序,决定予以受理并进入调查程序。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包括:
- 分项报价表中第57项,空调系统(强制节能)。
- 分项报价表中第74项,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为强制节能产品。
- 分项报价表中第20项,水龙头的3C认证和节能证书的问题。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郑州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
- 责令采购人对合格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定数量,中标候选人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被驳回;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2成立,影响了采购结果,中标结果被判定为无效。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对采购事项进行透明、公正的处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合规性。
- 采购人在编制分项报价表时,应认真核实产品的节能认证和相关证书的有效性,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出现质疑和投诉的情况。
- 对投诉事项进行详细的调查和核实,充分了解事实依据,确保处理决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更加注重规避问题,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郑州旅游职业学院烹饪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郑财购决〔2023〕5号)
一、项目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22-175
二、项目名称:郑州旅游职业学院烹饪生产性实训基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郑州企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汴路40号601室
被投诉人1: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A区1202室(经三路与纬五路交叉口)
被投诉人2:郑州旅游职业学院
地址:郑东新区金龙路188号
相关供应商:河南则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西、绿水路南泰宏建业国际城16号院7幢1单元24层240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该投诉符合法定必备条件和程序,决定予以受理并进入调查程序。投诉人投诉事项为:1、分项报价表中第57项,空调系统(强制节能)。2、分项报价表中第74项,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为强制节能产品。3、分项报价表中第20项,水龙头的3C认证和节能证书的问题。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部分和投诉事项2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二)责令采购人对合格供应商是否符合法定数量,中标候选人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郑州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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