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河北省保定医疗设备采购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河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群天龙华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涉及医疗设备采购项目。被投诉人包括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和河北省荣军医院。相关供应商为石家庄普菲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B2021113210050001
- 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03月3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群天龙华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35号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B区四层B910
- 被投诉人: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保定市七一东路未来石4号楼18层
- 被投诉人:河北省荣军医院
- 地址:保定市莲池南大街2396号
- 相关供应商:石家庄普菲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凤凰城紫薇苑28号A座2204、2205
基本情况
“河北省荣军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石家庄普菲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投诉人北京群天龙华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1月19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质疑函,并于2022年1月26日收到了不予支持的答复。随后,该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河北省财政厅投诉,并要求暂停该项目。
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采购活动应终止并废标,原因是中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名称为“脑涨落图仪”,而招标参数要求的产品为“脑功能分析仪”,且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指出中标产品存在专利所有权的知识产权纠纷,且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
处理依据
经审查,河北省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了投诉事项一和二。
处理结果
河北省财政厅发布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冀财采投〔2022〕7号,驳回了投诉事项一和二。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进行医疗设备采购时应注意以下建议: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和要求进行采购,确保中标产品符合规定的名称和规格。
- 在采购过程中,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确保响应的供应商数量达到要求,避免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的情况发生。
- 在评审中,要对中标产品的相关知识产权进行认真审查,确保不存在专利所有权的纠纷。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并提高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北省荣军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公开招标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B2021113210050001
二、项目名称:医疗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群天龙华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双峪路35号爱玛裕家居购物广场B区四层B910
被投诉人:保定通达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七一东路未来石4号楼18层
被投诉人:河北省荣军医院
地址:保定市莲池南大街2396号
相关供应商:石家庄普菲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方文路凤凰城紫薇苑28号A座2204、2205
四、基本情况
“河北省荣军医院医疗设备购置项目”项目于2021年12月17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2年1月12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石家庄普菲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2022年1月19日收到群天公司质疑函,并于2022年1月26日对质疑作出不予支持的答复。2022年2月17日群天公司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受理该投诉并通知该项目暂停。
投诉事项一:满足本项目“脑功能分析仪”招标参数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名称为“脑涨落图仪”,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活动应终止,并予以废标。投诉事项二:中标产品深圳康立“脑涨落图仪”存在专利所有权的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应予以废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一和二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
六、处理文件编号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冀财采投〔2022〕7号
七、其他补充事宜
执法机关名称: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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