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柳州市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新能源车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柳州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项目为2022年度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新能源车采购。投诉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文件技术指标设置不合理、售后服务评分标准不合理以及限制供应商参与。现对投诉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和处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591-GSZX
- 项目名称:2022年度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新能源车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2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被投诉人:
- 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地址:潭中东路21号外运大楼)
-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柳州市桂中大道100号汇景天城8栋2层)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7日,柳州市财政局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新能源车采购"(公开招标采购编号:LZZC2022-G1-990591-GSZX)的政府采购投诉书。投诉人在2022年9月30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回复。由于对回复不满意,投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柳州市财政局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无关因素作为评审因素,且限制企业人员不合理。
- 投诉事项3:标项一"纯电动桶装垃圾运输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及标项二完全符合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用扣分方式打分,分数总额与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但扣分总额要与量化的技术指标相对应。该项目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不合理,未能准确反映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中,"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分标准关于"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工技师和电工"的要求未能准确反映采购项目的需求重点,限制了投标供应商。投诉事项2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下,应改正不合理条款,依法重新招标。投诉人未能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 处理结果:
- 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 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 认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
- 处理措施:
- 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 在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合理设置技术指标的分值和扣分规则,确保分值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准确反映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
- 在评审标准设计时,应合理考虑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因素,避免将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并避免限制投标供应商人员的条件设置不合理。
- 在标项设定时,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应商数量,避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柳州市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3号)
一、项目编号:LZZC2022-G1-990591-GSZX
二、项目名称:2022年度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新能源车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2.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1.潭中东路21号外运大楼2.柳州市桂中大道100号汇景天城8栋2层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7日,本机关收到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关于“2022年度生活垃圾分类配套新能源车采购”(公开招标采购编号:LZZC2022-G1-990591-GSZX)的政府采购投诉书。该投诉人于2022年9月30日向该项目代理机构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对质疑作出书面回复,投诉人因不满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起政府采购投诉,将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列为被投诉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指标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与合同履行无关因素作为评审因素,且限制企业人员不合理。
投诉事项3:标项一“纯电动桶装垃圾运输车”、“纯电动自装卸式垃圾车”及标项二完全符合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但扣分总额要与量化的技术指标相对应,该项目采购文件的评审因素分值设置不合理,未能准确反映采购项目的需求特点。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
投诉事项2,“售后服务方案分”评分标准中关于“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工技师和电工”的要求,未能准确反映采购项目的需求重点,限制了投标供应商。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三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并不需要“完全符合参数要求”。投诉人未能就本条投诉事项,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一)认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后,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柳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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