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三方开展三年海洋片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三年攻坚行动规划辅助项目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4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天津华恺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天津市高瓴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三方开展三年海洋片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三年攻坚行动规划辅助项目,涉及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LZB2021-F-050
- 项目名称: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三方开展三年海洋片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三年攻坚行动规划辅助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天津华恺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被投诉人2:天津市高瓴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三方开展三年海洋片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三年攻坚行动规划辅助项目(项目编号:
GLZB2021-F-050)。该项目由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117.81万元。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09日发布了本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并于2021年12月02日发布了中标公告。合同于2021年12月15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目前正在履行中。
主要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回复中投诉人对评审因素已经进行了量化处理,投诉人对此表示不满。
-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随意将招标文件的售价调整为200元,但仍然过高,属于营利行为。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并且对采购结果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由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决定,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1月14日
- 处理人: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 处理结果:根据投诉事项的成立以及可能对采购结果产生的影响,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决定,如造成他人损失,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方面,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进行评审时,应充分考虑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并进行合理的量化处理,以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 招标代理机构应确保招标文件的售价合理,并避免任意的调整,以防止营利行为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工作,并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津滨财采政投决2021〔56〕号
一、项目编号:
GLZB2021-F-050
二、项目名称: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三方开展三年海洋片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三年攻坚行动规划辅助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华恺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1: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被投诉人2:天津市高瓴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基本情况
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三方开展三年海洋片区安全环境综合整治三年攻坚行动规划辅助项目(项目编号:GLZB2021-F-050)由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117.81万元。被投诉人于2021年11月09日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2021年12月02日发布中标公告。2021年12月15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目前本项目合同正在履行。
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答复投诉人对评审因素已经做量化处理,投诉人不服。
投诉事项2、招标代理机构随将招标文件的售价调整为200元,但仍然售价过高,属于营利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滨海新区财政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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