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山东省农业农村遥感应用中心业务功能系统开发预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山东省,涉及山东省农业农村遥感应用中心业务功能系统开发预采购项目。投诉由济南胜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相关当事人投诉,其中包括被投诉人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投诉内容主要围绕评分标准的评分量化不明确、评分设置不合理等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102002207
- 项目名称:山东省农业农村遥感应用中心业务功能系统开发预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待填写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济南胜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正大时代广场2020
- 被投诉人:
- 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安路45号
-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2号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给出的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 评分标准问题:变更后的评分标准评分量化不明确、评分设置不合理。投诉人认为评审因素中引入了错误使用的“正偏离”规则,且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 商务实力评审问题:投诉人质疑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山东区域的数据成果展示,但该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被投诉人的回复中未给出确切答复。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机关审查,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待填写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制定评分标准时,确保评分量化明确,评分设置合理,避免引入错误或模糊的规则。
- 确保评审因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超出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 在商务实力评审中,准确把握评审要求,避免要求与法律规定不相适应,且应给予确切答复,以消除供应商的质疑。
- 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确保投诉事项是否有事实依据,避免因无依据而导致投诉不成立。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采购项目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以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农业农村遥感应用中心业务功能系统开发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2207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农业农村遥感应用中心业务功能系统开发预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济南胜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12号正大时代广场2020
2.被投诉人:山东欣普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信息研究所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安路45号、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2号
3.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5、质疑事项1答复: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变更公告”变更后的评分标准评分量化不明确、评分设置不合理。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正偏离”引入评分设置中,错误使用“正偏离”规则。2.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存在以下质疑:(1)本项目评分标准第5项现场方案汇报与原型系统演示第7项中要求提供样例数据展示:山东全域小麦种植面积分布、山东某县级区域小麦长势时序监测、山东某县级区域小麦估产。该项指定了山东区域的数据成果,虽然属于建设要求,但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山东省采购负面清单》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2)本项目评分标准第7项商务实力:1)投标人具有测绘资质证书甲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甲级),每提供一个0.5分,满分1分。(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水文水资源调查和农业资源数据调查是不同的两个领域,调查内容和调查方式都有区别。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水平评价证书(甲级)只能体现投标单位在水文、水资源领域具备相应的调查能力,而不能证明在农业资源数据调查采集方面的能力。现场汇报与原型系统演示中存在特定区域,商务实力评审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上次质疑的回复中并未给出确切的答复,作为评分条件,是对某一供应商倾向性的因素。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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