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由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秋季新增班级班班通采购。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Q2020-1122
- 项目名称: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秋季新增班级班班通采购
- 处理日期:2020年10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
- 名称: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四路10栋-2-2-10号
- 法定代表人:于淑香
- 授权代表:刘恩铭
- 手机:15840514480
- 被投诉人:
- 名称: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87号
- 负责人:吴建昌,局长
- 名称: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 法定代表人:李静媛
- 项目联系人:姜楠、孙丽丽
- 联系方式:0411-39728170
基本情况
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秋季新增班级班班通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及招标程序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投诉事项包括:
- 采购标的纳米智慧黑板尺寸不符合教育部标准。
- 招标文件中关于加盖厂商公章的要求不统一,可能限制竞争。
- 项目追加一台人脸识别无线讲台,违反相关规定,实用性有待商榷。
- 请求论证OCR文字识别技术的唯一性或排他性竞争优势。
- 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过于草率牵强,拒绝做参数调整。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投诉事项一的审查情况
经咨询教育部及专家小组论证,纳米智慧黑板尺寸要求为推荐性标准,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被投诉人的要求合理,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二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加盖厂商公章的要求不属于资格要求条款,未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三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人脸识别无线讲台的参数要求合理,未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被投诉人在招标公告中追加采购标的并重新招标,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四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OCR识别功能为通用技术,不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五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经重新论证,被投诉人的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未存在以小控大或设置限制竞争的情况。投诉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规,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 驳回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对于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项目招标过程中注重以下方面:
- 招标文件要明确标准和要求,确保统一性和合理性,避免不一致的条款。
- 在项目变更时,确保符合相关采购管理规定,如有必要,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 对于新增的采购标的,应审查其实用性和必要性,避免无谓的参数要求。
- 在设置技术参数时,应充分论证合理性,避免以小控大或设置限制竞争的情况。
- 对于投诉人的质疑,应认真回复并充分论证,确保答复合理、充分,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高项目招标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金财绩发【2020】800号)
一、投诉人
名称: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四路10栋-2-2-10号
法定代表人:于淑香
授权代表:刘恩铭
手机:15840514480
二、被投诉人
名称: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87号
负责人:吴建昌,局长
名称: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媛
项目联系人:姜楠、孙丽丽
联系方式:0411-39728170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秋季新增班级班班通采购
项目编号:ZQ2020-1122
四、投诉内容
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程序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依法进行投诉,其具体投诉事项有五点。
投诉事项一:采购标的纳米智慧黑板应当适用教育部《交互式电子白板教学功能》(JY/T0614-2017)中关于尺寸的规定,该项目采购标的尺寸与教育部发布的标准不符。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有的佐证材料删除了“加盖厂商公章”的要求,有的仍保留“加盖厂商公章”要求,标准不统一,“加盖厂商公章”的条款可能构成某些品牌的竞争优势,限制竞争。是否在各佐证材料上加盖厂商公章应做统一要求。
投诉事项三:该项目发出招标文件后,修改招标标的,追加一台“人脸识别无线讲台”,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之规定。加装人脸识别功能的实用性有待商榷,应审查是否为教学必须产品。人脸识别无线讲台有十一条参数要求,六条参数为标星项,十条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典型的以小控大,应审查是否合理。
投诉事项四:请求组织论证“OCR文字识别技术”作为标星项是否具有唯一性或者相当的排他性竞争优势;智慧黑板与壁挂式高拍仪均要求具备“OCR文字识别技术”是否为重复购买,参数设置是否合理。
投诉事项五: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过于草率牵强,投诉人的绝大多数质疑均被以“采购需求合理”为理由,拒绝做参数调整。请求全面重新论证本项目招标标的的设置及参数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小控大,设置不利障碍限制竞争的行为存在。
五、调查取证情况
(一)投诉事项一的审查情况
经咨询教育部及专家小组论证,本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标准,被投诉人考虑实际需求设定“中央主屏幕显示采用≥70英寸LED液晶屏”,要求合理。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二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此项投诉属于非资格要求条款,未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投诉事项三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人脸识别无线讲台”参数要求合理,未存在排他性及唯一性。经核实,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于2020年7月17日在大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招标公告中未包括“人脸识别无线讲台”,公告发出后,由于采购人采购标的发生变化,但实际预算不能改变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3日发出重新招标采购公告,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投诉事项四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OCR识别”功能为一项通用技术,不存在唯一性或排他性。纳米智慧黑板“OCR识别”要求对软件功能中支持对OCR文件的转换要求。壁挂式高拍仪提供硬件支持,具备“OCR识别”功能,可达到配套使用功能,参数设置合理。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五)投诉事项五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本项目技术参数经重新论证,设置合理。未存在以小控大或设置限制竞争条款的情况。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驳回投诉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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