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由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2020年秋季教学设备采购项目(A包班班通设备)。投诉项目编号为ZQ2020-1132。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ZQ2020-1132
- 项目名称: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2020年秋季教学设备采购项目(A包班班通设备)
- 处理日期:2020年10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
- 名称: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四路10栋-2-2-10号
- 法定代表人:于淑香
- 授权代表:刘恩铭
- 身份证号码:211122199704280018
- 手机:15840514480
- 被投诉人:
- 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名称: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87号
- 负责人:吴建昌,局长
- 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名称: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 法定代表人:李静媛
- 项目联系人:姜楠、孙丽丽
- 联系方式:0411-39728170
基本情况
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投诉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2020年秋季教学设备采购项目(A包班班通设备)。投诉主要内容如下:
投诉事项一:尺寸不符合规定
投诉人认为采购标的纳米智慧黑板的尺寸与教育部《交互式电子白板
教学功能》(JY/T0614-2017)中关于尺寸的规定不符。
投诉事项二:加盖厂商公章要求不统一
投诉人指出招标文件中有的佐证材料删除了“加盖厂商公章”的要求,有的仍保留该要求,标准不统一,可能限制竞争。要求在各佐证材料上加盖厂商公章应做统一要求。
投诉事项三:人脸识别功能是否必要
投诉人对加装人脸识别功能的实用性提出质疑,认为应审查其是否为教学必须产品。此外,对人脸识别无线讲台的参数要求也提出疑问,认为其中存在以小控大的情况,要求审查其合理性。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的答复草率牵强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回复中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过于草率牵强,大部分质疑以“采购需求合理”为理由拒绝参数调整。投诉人要求全面重新论证本项目招标标的的设置及参数要求的合理性,是否存在以小控大、设置不利障碍限制竞争的行为。
处理依据
经调查取证,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事项一的审查结果
经咨询教育部及专家小组论证,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标准,被投诉人考虑实际需求设定了合理的尺寸要求,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二的审查结果
论证专家组认为该投诉属于非资格要求条款,未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三的审查结果
论证专家组认为人脸识别无线讲台有利于提高教学过程的智能管理水平,完全是必要的。对参数要求的合理性未发现排他性和唯一性,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四的审查结果
论证专家组认为经重新论证,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未发现以小控大或设置限制竞争的情况,投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
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 驳回投诉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决定机关: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
处理日期:2020年10月13日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发生,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采购标的的尺寸符合要求,避免与推荐性标准不符的情况。
- 在招标文件中对加盖厂商公章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定,避免标准不一致带来的竞争限制。
- 在确定是否加装特殊功能时,审慎评估其对教学过程的必要性,并确保参数要求合理、公正,避免以小控大的情况发生。
- 在回复投诉时,要充分考虑投诉事项的合理性,给予详细、准确的解释和回应,避免草率牵强的答复。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理性,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保障采购过程的公平竞争和各方权益的合理保护。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大金财绩发【2020】799号)
一、投诉人
名称: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四路10栋-2-2-10号
法定代表人:于淑香
授权代表:刘恩铭
身份证号码:211122199704280018
手机:15840514480
二、被投诉人
名称:大连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
地址:大连市金州区斯大林路687号
负责人:吴建昌,局长
名称:辽宁正泉项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西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媛
项目联系人:姜楠、孙丽丽
联系方式:0411-39728170
三、投诉项目
投诉项目:金普新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2020年秋季教学设备采购项目(A包班班通设备)
项目编号:ZQ2020-1132
四、投诉内容
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依法进行投诉,其具体投诉事项有四点。
投诉事项一:采购标的纳米智慧黑板应当适用教育部《交互式电子白板教学功能》(JY/T0614-2017)中关于尺寸的规定,该项目采购标的尺寸与教育部发布的标准不符。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中有的佐证材料删除了“加盖厂商公章”的要求,有的仍保留“加盖厂商公章”要求,标准不统一,“加盖厂商公章”的条款可能构成某些品牌的竞争优势,限制竞争。是否在各佐证材料上加盖厂商公章应做统一要求。
投诉事项三:加装人脸识别功能的实用性有待商榷,应审查是否为教学必须产品。人脸识别无线讲台有十一条参数要求,六条参数为标星项,十条参数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是典型的以小控大,应审查是否合理。
投诉事项四: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过于草率牵强,投诉人的绝大多数质疑均被以“采购需求合理”为理由,拒绝做参数调整。请求全面重新论证本项目招标标的的设置及参数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以小控大,设置不利障碍限制竞争的行为存在。
五、调查取证情况
(一)投诉事项一的审查情况
经咨询教育部及专家小组论证,本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标准,被投诉人考虑实际需求设定“中央主屏幕显示采用≥70英寸LED液晶屏”,要求合理。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投诉事项二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此项投诉属于非资格要求条款,未具有排他性和差别待遇。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投诉事项三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人脸识别无线讲台”有利于提高教学过程的智能管理水平,完全必要。参数要求合理,未存在排他性及唯一性。投诉人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四)投诉事项四的审查情况
论证专家组认为,本项目技术参数经重新论证,设置合理,未存在以小控大或设置限制竞争条款的情况。
六、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驳回投诉人大连光弘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金普新区财政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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